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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财税法骨干教师培训班综述

  关于如何界定财税法的范围,刘剑文教授认为,财税法学体系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财政法总论,需要贯彻几个原则。一是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民主主义),作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联结财政法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不仅实现立法的民主性,在执法与司法环节也必须予以关注。二是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保障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应当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因此需要财政法定主义,实现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与程序的法定。三是财政健全主义,这一原则特别体现在财政法在财政赤字中如何发挥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四是财政平等主义,这是立法、执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财政基本法,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具有普遍的效力。第三部分是财政收支划分法。我国目前财政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分税制的规定,而不透明的规定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利益时有冲突,中央经常侵犯地方利益。因此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的法律化与财政收支的制度化密不可分。第四部分是财政收入法,而核心问题则是税法。此外财政收入法还应当包括国债法、费用征收法和彩票法。第五部分是财政支出法,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第六部分是财政管理法,包括预算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法,财政监督法。
  刘剑文教授认为,财政法的问题既有宏观性,也有微观性。通过教材的发展变化可是看到这一学科逐步成长。而财税法教学改革与财税法的地位、与财税法教师的地位密切相关。财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实用性,决定了财税法学的发展空间。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朝阳学科,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阶段的课程设置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目前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有很多学校未开设财税法课程。其次,财税法教学人员的现状也不容乐观。第三,教学方式也比较陈旧,缺少创新。第四,财税法方向的硕士、博士数量比较少。
  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刘剑文教授指出了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一是财税法立法的迅速发展,社会民众的关注和重视,都需要大量财税法人才,需要财税法教学改革。二是财税法治建设的发展,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都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社会对财政法的重视、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更新,推动了对财税法教育的重视。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税法治建设的要求,符合世界财税法教学的发展趋势,高水平、高层次、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财税法教学体系。财税法教学改革的目标,一是课程设置的改革,在法学院系和财经院系,开设财税法课程为必修课,而条件成熟的法学院系则应将财税法作为本科生的核心课程,将财税法列入第15门核心课程需要所有财税法教师的共同努力。二是教师的改革,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适应财税法教学改革实践需要,具有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知识的教师队伍。三是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建设适应财税法教学现代化要求,满足各种不同层次教学目标的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四是人才培养的改革,财税法人才应当是适应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和教学改革需要的具有理论和实务知识,懂法律、经济、税收并熟练掌握外语的人才。五是教材建设改革,要建设一批高质量的、能代表中国财税法教学水平、符合现代财税法教学要求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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