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和完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多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可以引入信息披露安全港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提供预测性信息,增强信息披露的灵活性、及时性。
(三)建议在适当时候成立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协会
建议借鉴德国等国的经验,由交易所牵头在适当时候设立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设立表决权信托,接受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委托,行使表决权;接受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行使对公司或其董事、非流通股东的诉权;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和非流通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监督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防止舞弊行为;代表社会公众投资者与非流通股东或公司就再融资问题进行协调,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利益;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制约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敦促上市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主动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沟通,听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成立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协会,还能引导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以股东的心态来关心上市公司经营、约束企业的不法行为,为股东创造最大的财富。
(四)继续推进交易制度创新
今后,建议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推进交易制度创新,促进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对现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包括增加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调整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增加股票异常波动的标准和停牌措施,对有关大宗交易的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等。
(五)继续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教育
如上所述,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就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队伍来说,在质量上存在着种种不尽人意之处。因此,对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也十分紧迫,一定要坚持不懈、持之以衡地进行下去。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识。一方面,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认清搞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开展这项教育作为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另一方面,要帮助投资者进一步提高认识,纠正一部分投资者把这项教育看成是额外负担,是"别人生病,自己吃药"、"违规的人不受教育,受损害的人反而要受教育",是对自己的"惩戒"等模糊认识,真正认识到搞好学习,增进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积极进取的精神,自觉地参加到学习中去。其次,教育形式要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同时,要注意教育的层次性。对新入市的投资者,对其首先要进行基本知识教育,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要根据投资者的入市时间长短,年龄、知识基础、个人兴趣爱好等等,开展多样化、多层次教育,努力增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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