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于2005年3月28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10日审查后,亦决定不予受理。为此,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再次请求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其不予受理决定做出裁定,却仍遭拒绝。
[行政机关的答辩要点]
答辩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合资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慎的审查:一,合资公司向答辩人提供的被答辩人(珀金斯公司)名称变更的材料是由被答辩人提供。二,合资公司向答辩人提供的材料均有被答辩人委派到合资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签字(指先生),而且被答辩人并不否认该签字的真实性,由此证明被答辩人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于2000年10月份已经确认被答辩人的名称变更为珀金斯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三,被答辩人名称变更的文件是由被答辩人提供,也有包括被答辩人委派董事在内的合资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确认被答辩人名称变更的事实。因此答辩人没有理由怀疑合资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被答辩人名称变更的真实性,答辩人按照合资公司的变更申请对被答辩人名称变更的事实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完全是依据法定职责及法定程序做出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点 评
(姜明安)
1、本案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怎样理解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原则?行政机关怎样做才算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此有什么具体的标准?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登记、批准、许可等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分。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由申请人本人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也就是说,经过行政机关“形式审查”后作为行政登记、批准、许可等根据的材料,如果之后发现在法定形式、法定要求方面存在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和相应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发现在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则应由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一规则并非是绝对的: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虽然不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仍然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所谓“审慎审查”,就是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慎重的审查,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如考查申请材料的语言文字和前后逻辑联系,核对申请人的笔迹、印章,就有关疑点询问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等),而非通过特别方法和手段(如调查、鉴定、勘验等),发现相应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不仅要对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也就是说,经过行政机关“实质审查”后作为行政登记、批准、许可等根据的材料,之后无论发现在法定形式、法定要求方面存在问题,还是在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行政机关和相应工作人员都要为之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在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