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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工商局案

  2000年12月,合资公司进行第一次股权转让。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与中方股东动力机厂。在该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中方股东在未通知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即编造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名称变更的虚假材料,并以合资公司名义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称外方股东发生名称变更,由“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珀金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虚假材料批准了合资公司“外方股东名称变更”,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28日签发了错误记载“珀金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为外方股东的《批准证书》。同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相关规章的明确要求,在未要求提供外方股东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者经过公证、认证的复印件)的情况下,即进行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
  事实上,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错误批准并登记为合资公司股东的珀金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是分别在英国注册的两个独立法人。由此可见,天津市政府行政机关的错误批准及登记行为直接导致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合资公司股东身份及地位,从根本上被剥夺了作为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的全部股东权益。
  2、中方股东连续两次以伪造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合资公司董事Bernard Graney先生签名方式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天津市政府行政机关违反审慎审查的原则及标准,对该等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予以批准及登记,致使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被强迫接受第三方非法成为合资公司股东的事实
  2001年12月5日,在未通知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天津动力机厂与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称“机电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天津动力机厂持有的合资公司70%的股份转让与机电集团。在该次所谓股权转让中,天津动力机厂与机电集团通过伪造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资公司的董事Bernard Graney先生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应由作为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的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出具的全部申请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及市工商局均未对申请文件上所载外方董事签字与第一次股权转让时预留的外方董事签字予以核对,即根据该等伪造的文件批准了该次“股权转让”、签发了记载该次“股权转让”之后的股东及投资比例的《批准证书》(2002年6月6日),并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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