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工商局对“没收违法所得”听证事项自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亦有地方批复,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循哪个规定?工商的行政规章对工商执法人员自有指导意义,法院的批复效力仅限于法院系统,然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对于工商的执法行为又有矫正作用。是法院的批复效力大,还是工商行政规章效力大,倘若冲突,地方法院是否具有对工商总局规章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院的判决、批复或司法解释。但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如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行政机关在适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认真考虑(但不是依据)法院的判决、批复和司法解释,尽量不要作出与法院的判决、批复和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免被法院撤销。当然,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虽然享有认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从而直接适用上位法而不适用相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是法院对于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不能轻意认定其违法,这是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处理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普遍经验。
3、行政法上有“越权无效”的原则。在具体行政执法中,出现行政执法权限的争议如何解决,一级地方法院能否对此进行下判。行政执法权限在此前就已出现,环保总局与淮河水利委员会曾就淮河水污染信息发布权产生争议。有专家曾建言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立法解释。此意见妥否?
行政执法权限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中,也可能出现在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中。如属前者的情形,法院当然有权依法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授予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人民法院怎么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其往往是因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有争议而请求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对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属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即可。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则应征询相应行政机关 所从属的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参照此种意见作出判决。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一般是由
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直接授予各级人民政府而非直接授予政府的工作部门的,从而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规定和划分所属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必须明确,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质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只是形式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