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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为应不应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为应不应举行听证?


姜 明 安


【全文】
  
  
  [案情简介](《法制日报》记者 陈煜儒)
  本报3月23日以《法院撤销苏州工商局一处罚决定》、4月27日以《工商局没收“违法所得”该不该举行听证》为题对苏州市工商局处罚东丰公司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又获得最新消息―――
  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因没收东丰公司“违法所得”没有举行听证,法院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5月18日记者从东丰公司的法律顾问孙先生处获知,4月28日,苏州市工商局针对其对东丰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了首次听证,新的处罚决定将在该局局长会议研究后作出。
  去年9月,苏州市工商局在执法调查时发现,当地的东丰公司在加工生产男女系列服装时,将“上海”产地标识佩挂在服装上,有涉嫌伪造产地的行为。该局最后认定该公司共生产伪造产地的服装50395件,获取加工费价税合计800955元,扣除税款为684577元。同月20日,该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丰公司改正错误行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4577元。
  苏州市工商局在调查和处罚东丰公司的过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严格地以法定程序执法,但东丰公司认为,工商局在没收其68万元财产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A、因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和行政处罚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要求举行听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地方批复认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法院撤销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当地法院的判决给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个警示性的判例。苏州市工商局杨处长说,由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属于两种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很难把“较大数额”与“违法所得”联系起来,忽视了听证的问题,又由于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与最高法院下发批复的时间发生在同一个月,工商局很难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司法部门的文件下发情况,导致了执法的被动。
  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判决,工商部门坚信自己调查的严肃性,因此,就有了4月28日的听证场面。据孙律师介绍,参加听证的人数有二三十人:苏州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东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律师、还有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听证的内容:由工商局的执法调查人员陈述他们为什么对东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东丰公司申辩为什么工商局的处罚有错误。听证的焦点最后落在了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上。
  B、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精神,凡是在违法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包括加工费都属于违法所得。东丰公司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所得的纯利润,即净收入;况且工商局对东丰公司没有处罚权,因为东丰公司是一个生产厂家,在生产领域出现的违法行为由质量监督局处罚,工商局只能对流通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处罚,而质监局在处罚违法所得时,就是去掉成本,只计算纯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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