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公共讨论的空间--评《言论自由的反讽》
贺卫方
【全文】
菲斯教授的这本篇幅不大却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著作终于要出版中译本了,相信许多关注言论自由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读者都会为此感到欣庆的。
回顾起来,在跟言论自由相关的领域里,我们已经有了不少经典著作的译本,例如密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密尔的《论自由》,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美国法院的一些与第一修正案有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地翻译过来,连同一些法官的传记,以及不久前出版的一位中国学者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大部头专著等,让我们对于言论自由及其
宪法基础有了更为广泛的了解,同时,也使得本书的中译本变得特别迫切。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菲斯教授在本书中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的一种相当独特的理论,自1996年出版以来,这种新理论一直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作者针对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说提出了一种近乎激烈的反对见解。按照那种他称之为“自由主义”(“libertarian”)的传统解读,第一修正案所要保护的就是个人的自我表达,同时这种保护的另一面也构成了对于政府的严格限制。这是可以通过对于第一修正案字面看得出来的(“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派的解读似乎具有勿庸置疑的正当性。然而,菲斯教授根据他对于这种解读在政府以及司法实践所造成的效果的观察,认为第一修正案的含义不应如此;保证个人自我表达固然重要,同时也必须把
宪法所追求的目标正确地界定,那就是拓展公共讨论的空间,从而使普通公民能够对于公共事务以及围绕着这些事务的各种主张的含义有更准确的理解,并充分地追求他们的目标。
在菲斯教授看来,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通过对于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以及竞选捐款等领域言论现状的分析,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派的言论自由反而带来的某些群体(如有色人种、妇女、穷人等)没有能力或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也就是作者所谓的言论自由的“沉寂化”效应———以自由始,以压制终;播下龙种,收获跳蚤,难道
说这不是一种反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