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纯粹私人领域的侵害。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作出限制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公众人物本身的意愿的。对明星等自愿的公众人物而言,常常推定其默许媒体对其私生活进行报道,这是其本身的社会角色决定的。但是我认为,公众人物并非绝对被排除在隐私权的保护之外。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如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不仅会造成他人隐私权的损害,而且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即使是知名人士,其人格中最隐秘的部分也会受到保护[24],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未经他人同意暴露其身体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公众人物与社会政治利益、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完全无关的事务,应当受到保护。例如一个公务员的健康状况,就其是否影响工作而言,事关公共利益;但他的私生活细节,如怪僻嗜好、正常的婚恋、夫妻两性生活等则与公益无关。又如影视歌星因求高知名度而自愿暴露于镁光灯下,可以说有放弃其“私人”生活的默示,加上其被称为青少年的偶像,言行举止对青少年有引领的效果,因此可以极大地限制其隐私权,但这并非意味着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可以受到不正当的骚扰、妨害等。私人住址作为一种私人信息也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国,巴黎法院在宣判向公众透露摩纳哥王子私人地址一案中认为:“住所属于隐私的范围……未经授权复制在个人私有住宅中拍摄的照片……侵犯了该人的隐私权。”[25]在我国也曾经就媒体是否可以披露明星的家庭住址发生过争论,我认为,非法暴露个人的家庭住址,即使是暴露明星的家庭住址,也已经超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畴而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对公众人物私人空间的侵害。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私人空间中,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此处之住宅不仅指法定住所,也包括临时居住、栖身之处,如栖身的房间、工人临时居住的工棚、无房户居住的办公室等。住宅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英国法学家提出的法谚“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在古老的法律中,住宅是人们遮风避雨的场所,在习惯法中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得闯入债务人的房屋讨债,而只能等在屋外要债,《汉漠拉比法典》第21条也有禁止他人非法闯入住宅的规定[27]。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众人物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否则,即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3.为了商业目的而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隐私等。对公众人物的肖像、隐私的公开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28],因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广告或其他营利性活动,这已经成为各国所承认的通例。人格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权利而非财产权,一些人格权特别是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具有强烈的固有性,其与人格本身密不可分,不能将该种人格权与主体分离而进行财产性利用,但某些人格权,主要是姓名、肖像等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在特定条件下与主体人格相分离,从而进行商业化利用的可能性。其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名人的肖像、姓名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但名人的姓名、肖像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并不是先天所具有的,只有经过后天的努力、创造性的劳动和经营才能获得。[29]因此对公众人物而言即使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而公开其姓名或肖像等,也不能未经其同意就利用其姓名、肖像等牟取非法利益,否则,也构成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