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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一个努力


参见库恩:前注1引书,第20页。

有学者认为,从1979年至1989年之间,行政法学在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研究方面取得了若干明显的成果,为八十年代的政府机构改革和公务员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案。参见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第41页。本文无意细致研究“行政机关范式”之阶段性贡献,但笔者对某些学者的简单化论断不敢苟同。有学者认为,“最初,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法律概括往往是就行政机关而论行政机关。这种方法无非是就行政组织法的内容进行介绍,基本上是‘白描式’的,甚至连研究都谈不上。”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79页。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理论之前的研究是“就行政组织论行政组织,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老框框”。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参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7-78页,第81-82页;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时事出版社1991年版,第65-68页;袁曙宏、方世荣、黎军:《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8页;张树义:前注11引文,第79页。

学者对行政法学专业化的期望,不仅体现在对行政学角度与行政法角度混淆的反思之上,也体现在力图运用行政主体概念以区别于民法学用法人概念对行政机关的定位。参见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117页。

学者在最初并没有阐明这一点,但在叙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时已经隐含此意,近来已有学者对此明确提出“行政职能社会化”的概念。参见姜明安:前注2引书,第111页。

在有关的叙述中,一般将此四点视为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或意义。笔者更愿意把它们作为尚未完全实现的人为寄托的价值期望。参见张尚鷟主编:前注12引书,第86-87页;张树义主编:前注12引书,第71-73页;罗豪才主编:前注2引书,第60-62页;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前注11引书,第109-112页。

参见吕友臣:“‘行政主体理论’评析”,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2期,第21-24页;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政府论坛》1998年第6期,第63-71页;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28-34页。

参见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批评者并未使用“范式”这一术语而多用“行政主体理论”,笔者在此概括时应用“范式”一词,系出于保持本文前后一致性的考虑。

参见罗豪才主编:前注2引书,第48页。虽然各家表述存在差异,但基本内核一致。较早对散见的行政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介绍,参见张尚鷟主编:前注12引书,第83页。

参见杨解君:前注17引文,第33页。

参见吕友臣:前注16引文,第23页;薛刚凌:前注16引文,第66页;李昕:前注16引文,第33页。

参见吕友臣:同上,第22-23页;薛刚凌:同上,第66页。

参见吕友臣:同上,第23页;薛刚凌:同上,第69页;李昕:前注16引文,第32页。

参见杨解君:前注17引文,第32-33页。关于行政主体范式未重视对公务员内部管理、监督与控制的观点,亦参见李昕:同上,第33页。

参见杨解君:同上,第34页。

参见张尚鷟:前注12引书,第87页。

参见薛刚凌:前注16引文,第66页、第69页;李昕:前注16引文,第32页。

参见李昕:同上,第33-34页。

参见张树义:前注11引文,第80-85页。

参见杨解君:前注17引文,第34-37页。这个具体方案明显是对传统概念的实质性重新建构,但它不仅没能很好地解决传统范式存在的不足,而且可能因为把行政主体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泛化而削弱其旧有的某些功能。

参见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1-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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