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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的新路子

公民维权的新路子


毛寿龙


【全文】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日子里,中国公民的住房一般都是这样得到的:政府、国家的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单位等提供资金和按照国家的政策和各自的土办法分配住房,国家的建设部门和下属企业负责规划和建设。在这一格局中,公民-开发商-政府之间不会有明显的冲突关系。因为住房在这个格局中,是一种公有私益的物品:产权是共有的(实际上是政府等国家单位所有的),但是由公民个人享受的,这就向公共池塘中的鱼,大家共同拥有,但谁得鱼谁吃鱼。每个人的利益在于如何根据现有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甚至是吴思先生所说的“潜规则”,从公共的住房池塘中分得一条甚至多一些的鱼。这时,政府和开发商的烦恼在于,如何筹集更多的住房资金来开发住房,并打击滥用权力违规占房。公民的主要烦恼在于,如何能够从数量有限的公共住房池塘中分得一套免费住房。政府、开发商和公民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当然,问题也很严重:住房投资严重不足,消费过旺,一般公民只能盼星星盼月亮盼着能够分到一套住房。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的住房从单位分房逐步转变成为从市场购房。中国新一代公民的住房一般都是这样得到的:公民自己出资购买开发商的住房,开发商获得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和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施工建房并取得利润,政府则从出售土地使用许可证以及开发商的经营行为中获得财政收入。
  这时,政府的利益是如何实现政绩最大化,如如何通过开发商的经营行动来开发城市,改变城市的落后面貌,并从中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考虑一方的安定团结;开发商的利益是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比如追求更低的土地使用费、更高的房地产价格或者更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等,公民的利益在于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财务约束状况来购置适合自己工作和居住的住房,并使得自己的权益不受开发商的侵害,一旦发生侵害,可以受到政府的保护。
  可惜的是,政府并不一定会保护公民不受开发商的侵害,反而有可能帮助开发商去侵害公民的利益。因为在这一格局中,开发商和政府的最大化行为,其利益有高度的一致性,都可能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且由于政府掌握着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样的损害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其区别在于,在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开发商总在最前线,是公开的,直接的;而政府部门则往往是间接的,隐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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