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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裁判理念的超越——以工伤事故案件处理为例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条旨在弥补《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仲裁申请时效的不足,然而因为将仲裁申请时效照搬为司法诉讼时效,其结果适得其反。——其反映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裁判理念滞后。因为劳动法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时,行政机关处理要求时效性,及时性。这些劳动者行使权利的期限规定,也是保障行政机关处理效率的需要。但是,劳动者丧失了这些通过行政措施获得救济的权利,只是失去了通过行政措施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仍然同其他公民一样有平等获得司法保护(享受司法裁判)的权利。
  工伤案件,是特殊侵权造成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也应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其适用60日显然不公平,是对劳动者人权的歧视。
  四、出路
  根据对国外一些国家情况的分析,人均GDP在1000至3000美元这个区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个阶段。去年我国共发生96.4万起,死亡13.6万人。同时,全国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30人——今年元月至2月15日同比分别上升16.7%和33.2%。⑦形势是严峻的。
  我国已加入了23个国际劳工条约。而且还签署和批准了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法律文件, 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工法律和法规以及劳工政策等。⑧特别是今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法律和法律秩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法的真正实施任重而道远!突破“藩篱”出路何在?
  在目前,裁判理念的更新与超越是当务之急。工伤事故案件处理尤其亟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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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徐京跃等:“全国安全生产 数字触目惊心 生命不容漠视”,据2004年2月26日《新华网》www.xinhuaent.com
  ⑧参见李雪平、徐军华“WTO劳工权益保护刍议”一文,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101—102页
  滞后司法裁判理念的“瓶颈”。
  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人文精神和理性文化的社会基础之上的现代司法裁判理念,以自由、平等、人权和理性秩序作为价值基础,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并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实现社会自由和正义。研究社会现代化的大师指出:“如果执行和运用着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⑨
  法官担负着寻找法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的阐释之责任。随着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伴随之的司法裁判理念也必然要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传统裁判理念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形成的,具有强大的惯性,要克服其弊端,首先需要广大法官们思想上重视,更新观念,强化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无价的“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并加强理论修养,把握法律精髓,勇于实践。如此有助于法官对个案的认识与立法宗旨、目的契合。
  其次,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对于已经制定的司法解释,宜做一些清理,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以及过时的内容要予以修改。如[2003]第20号第12条宜修改为“告知其先按《条例》规定处理。”还有如《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条等也应予以适当修改。
  再次,对传统裁判理念的超越,还需要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等条件。如党和国家的立法、政策等行为以及新闻舆论环境、公民自身寻求权利保护的不倦追求,等等。——如有学者认为,在当前经济体制下,尚有大量私营及村办和乡办的采矿和建筑等企业的工人绝大多数不享受劳动保险。因此,正确解释《民法通则》第123条,使其能涵盖一切工业事故,以使广大未能保险的工人受损害时,可以适用该条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出现严重的不公平,具有重要意义。⑩诸如此类的措施,无疑将促使新的裁判理念形成。新的、与社会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裁判理念的形成,同样需要一个时代、几代无数法官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在头脑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裁判理念,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规则就会被适时地制定出来并被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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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殷陆群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⑩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 。
  上述措施,是突破传统裁判理念“藩篱”出路的基本支点,受篇幅所限,本文
  不细谈此问题。但有一点,可以乐观地认为:如果我们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时时处处首先考虑如何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那么,对工伤事故纠纷,无论是按劳动法处理还是按侵权法处理,都会避免和减少许多诸如此类对劳动者的不公平、避免和减少审理案件出现误区。如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在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范围内,处理个案也会注重、选择更有利于弱者的解决方案。如此有利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条文从纸上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实现其目的、实现法律正义和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准提高。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社会是一个各个国家、民族共同发展的大家庭,我国在保护工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努力,也会为国际社会的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推动国际社会的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和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作者单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传统裁判理念的超越
  ——以“工伤事故”案件处理为例
   朱友学
  
  
  目前,工伤事故案件处理中,因缺乏“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存在诸多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误区,直接影响到法的宗旨实现和审判活动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下面笔者将从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的冲突谈起。
  ——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按照本条规定,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除了因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工伤社会保险而得到保险待遇以外,还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取得赔偿。这一规定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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