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
保险法》的关系定位
《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面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比例大幅攀升的不利局面。很多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均主张保险赔偿应当按照《
保险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适用于保险赔偿。甚至有部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就应当适用《
保险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
保险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一位阶的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大过”《
保险法》而适用于保险公司。实际上,这就提出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
保险法》在处理交通事故上的关系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究竟是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按《
保险法》审理,矛盾的地方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少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就应当适用《
保险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管不到”保险公司的说法,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保险法》都不是主体立法,相反,它们是对事立法,凡是两法适用范围内的事宜,所有主体,包括机动车、受害人、保险公司,以及交通队、政府等等都一律适用,不存在保险公司只按《
保险法》办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