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的一审法院受理后,通过B省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冻结了承保桑塔纳轿车车主钱某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20万元的资金。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所在地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认定,目前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法官认为既然事故发生在A省就应该按所在地司法解释判决,对发生事故所在地基层法院完全有司法管辖权并由法院判决B省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因此判决B省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于某诉讼请求的114929.6元(含精神怃慰金30000元)。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4597.18元。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并到本院交上诉费4022.54元后由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B省保险公司接到判决书后,到一审法院交上诉费4022.54元并递交上诉状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原判。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法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适用法律正确,并有司法管辖权。只是没有充分考虑于某驾驶重庆80二轮摩托车是机动车辆,不能机械的实行对非机动车人员的无过错原则,汽车对摩托车驾驶员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程度大。二审法院判决B省的汽车车主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事故损失的80%,并由本案的第二被告B省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事故受害人于某77943.68元(含精神怃慰金10000元),并将赔偿款汇至一审法院。同时判决B省的汽车车主钱某承担精神怃慰金20000元,由法院代为转交给事故受害人于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表达称保险公司的条款特别是按责论处和免责条款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全部失效,应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评点
(一)侵权与保险两重法律关系辨析
在本案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表达称保险公司的条款特别是按责论处和免责条款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全部失效,应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一方对此提出质疑:按照《
保险法》制定并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显的,保险公司的条款,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后,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争议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包括适用其中的减责或免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