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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洗钱及其法律规制

  2、完善保险洗钱监管机构
  目前对保险洗钱进行监管的唯一可以称为机构的组织就是“联席会议”,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均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保险洗钱进行监管。可以说,保险洗钱监管机构的缺乏是保险洗钱日渐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联席会议固有的制度缺陷,加之我国政府机关效率和行为方式特殊性,使得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保险洗钱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管。鉴于此,完善保险监管机构,已经成为加强保险洗钱规制的当即要务。完善保险洗钱监管机构,应当从两个层次入手,一个层次是在中国保监会设置专门的保险反洗钱办公室,同时在各级保监局设置专岗负责保险反洗钱事宜。同样,第二个层次,应当要求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总公司设置专门的保险反洗钱办公室或联络处,同时,在各省级分公司设置专岗,负责保险洗钱活动的监控、报告、调查等。
  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002年1月,包括亚洲很多成员国在内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了自己制定的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AML准则。尽管该准则并非强制执行,内容完整性欠佳,但是目的在于根据保险业自己的法则做公断。AML的基本准则IAIS认为一个成功的反洗钱系统需要很多原则支持:与相关的反洗钱法律的仲裁权匹配;识别你的客户(包括财富来源);与不同法律规定和监管代理合作;通过保单、诉讼程序和员工培训与公司的反洗钱系统交流。未来应当参照国际保险反洗钱的一般经验,对保险机构加强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做到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身份
  保险机构应尽力确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的真正身份。所有保险机构均应订立有效程序,以获取可证实的有关新客户身份的资料;应制订明确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不会与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重要的商业交易。
  具体说来,保险机构应确认保户的下列资料:真实姓名及常用姓名(已核对证明文件);当前正确的永久地址;出生日期和国籍。
  (2)保存纪录
  保险机构应实施具体程序,以保存内部交易纪录,以便司法机关审查洗钱嫌疑人所有有关交易的历史资料。
  对人寿保险保单通常须保留整套的证明文件,包括由拟订保险合同的投保单时已审核的资料,到合同期满处理有关合同的证明,因期满、赔付或退保而结算的保单。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经纪人应遵从一般的程序,保存这些合同的纪录,从投保日起计至少保存5年,以符合法定期限。
  (3)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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