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反洗钱的法律规制完善路向
随着保险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讨如何有效地规制保险领域的反洗钱问题,归纳目前有关保险反洗钱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报表的方式,上报出单情况,保监会对表的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目的是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二、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三、要有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四、要有制度约束,不准国企以及国企控股的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不准国防工程项目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员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项目的投保内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五、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六、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七、出台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保险业务人员,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实行重罚。
笔者认为,保险领域的反洗钱首先应当在各领域全面反洗钱的大背景下展开,遵循一个全面的反洗钱规则和机制;同时,保险反洗钱又应当充分考虑到保险洗钱活动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与保险这一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针对保险洗钱,应当采取特殊的规制方式。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国际立法,完善保险洗钱法律规制制度
我国目前保险洗钱立法可谓一片空白,《
保险法》等保险相关立法未提及,而人民银行发布的系列办法又不适用于保险领域。未来规制保险洗钱活动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完善保险洗钱法律规制制度。首先,要在处于立法过程中的统一的《反洗钱法》中设置有关保险洗钱规制的原则性规定或专门条款;其次,可以考虑在《
保险法》修改时,加入有关保险反洗钱的规定,为保险洗钱规制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在前述法律未出台或未跟进的情况下,针对保险业洗钱频发的具体现状,可以优先考虑重新修订《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保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