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投资连结保险;
——买入年金;
——一次性付清现有人寿保单的补足金额;
——一次性付清个人退休金合同的保险费。
下图更详尽地说明了洗钱对保险业的渗透过程。
“保险洗钱”的基本形态就是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目的。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三、保险洗钱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保险洗钱的法律规制现状
1、保险反洗钱立法滞后
根据国际经验,反洗钱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包含有三个层次: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操作规则和制度。目前,我国的保险反洗钱法律系统还不完善。
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主要的反洗钱立法是1997年修订的新《
刑法》。第二,行政法规层次。主要有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三,规章层次。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
保险法》中未涉及反洗钱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央行的三大法规只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领域尚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反洗钱规则。
2、保险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 年7 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门负责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具体工作。在人行的督促下,我国各银行机构也着手建立相应的反洗钱机构。但是 “保监会”及各个保险机构仍没有成立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这种保险监管的漏洞将会给洗钱者的保险洗钱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另外,我国虽然设立了包括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机构。由于反洗钱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杂,如果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多个部门,延缓了办案的速度,降低了办事效率,错失办案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