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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运动相对论纲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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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党民主,多党执政。一切合法政党都应有公平执政的机会;任何执政党应与非执政党平等协商国是。执政党内当行法治,不得行人治,反对所谓领袖权威。政党民主化、法制化是文明政治的标志。政党与国家权力绝不可合一,必须保持张力。政党在国家、社会权力之下,法律之内,民众手中。人民主权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的现实性生不过是在国家机器中建立了一个类似神或君主式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就把人民主权和最高权力机关划了等号,似乎有理这样的统一集中的权力机关就有了人民主权。这不仅会使掌权者自以为是,也会使人民的善良之心被蒙蔽。对掌权者而言要么会使其感到力不从心,责任太大而无能为力;要么会使其滥用权力而发生腐败行为,不可能自动合适的运用权力。因为这种权力具有至上权威性,有不受监督性,绝对性,易导致神化现象。从而使国家机器不能有效运转,失去制衡,人民也会感到它是个怪物、很虚幻,只不过是暂时的自我精神安慰,不会真正重视它、信任它。人民主权本质上在于国家权力是在公民与社会之间存在,而不是压迫人民、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人民一旦授权给某一国家机关,它就脱离人民而独立存在,若没有其它权力相制衡,它要么毫无效能,要么是暴君式的专制,不能为人民效力,甚至成为人民的对立面,反而侵害人民、压迫人民,祸乱社会。比如现代中国的人大机关,它可以说我就是人民,我就是法律,谁也不能制约我,我就是最高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演变出荒诞的法治,最极端的人治冒充为法治,欺世盗名。因为这种所谓的法治暗含的理念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党代表人民的意志,所以人大不需要权力的监督,只受党的监督、领导,人大是形式上的“君主”,真正的“君主”是党,具体一点就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大的所谓神圣权力地位,现实中就演变为某一最高领导人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实在是神权、君权的现代翻版。它远离宪政,远称不上是法治,可谓最精致的人治,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虚伪性。这是权力至上的社会,是非理性的暴力社会,与文明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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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执法,政府民主。 国家权力,包括主权在内,都是来自于人权,不可能不受法律制约。人民主权也只有相对的意义,国家代表不了人民本身。人权至上,国家权力最多与人权相等,绝不可能凌驾于人权之上。但是,个体、国家(集体)都可以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的源泉在公民道德的一致,少数精英立法、执法、司法,人民大众决定社会发展方向。法理不来自权力,而来自人的理性精神,科学观念、道德信念。法之独立品性,独立于国家权力,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真理性的表现。没有真理性,法治徒有其名,决无生命力可言。人权与国家权力之平衡根本上是凭借法权威而非个人权威。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制政府。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之内,法外无行政。政府规范化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而无当然立法权。行政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暗箱操作。执政者即是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做民众的公仆。任何执政者都应在辖区内竞争上岗,不是仅仅对上级领导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最终对被服务、管理者负责。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无特权,更不可压迫、剥削、侵害被管理、服务的民众和任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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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立法,立法民主。立法的科学性、专业化,要求法学家是当然的立法者,而非议员或行政官。立法的准确、有效来自于对民众情况的真实把握,民主的调查方式是必要的。要防止立法成为一种压迫民众的工具,成为特权、政治的奴仆丌格的最高确信。法官是不能服从任何权力的,同样的立法。立法是从高而严肃的科学事业,绝不可立法庸俗化、大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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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司法民主。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中立性、社会性权力,赋予国家权力的形式不是必要的。法官应来自民间,由社会或国家认可,是神圣宪政的维护者。司法应尊重民情,顺民心,保障人权,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绝不体现暴力,而应是文明的标志。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要保持必要的张力,应走社会化道路,以协调社会关系为根本,直到自然归真。
  司法独立,意味着人们确信法官应该服从理性和法律科学而不是任何权力。这是对法官人格的最高确信。法官是不能服从任何权力的,同样,法官也必不能损害任何权利。唯如此,法官才享有科学家一样的权威,才是独立、公正的化身。舍此,要么屈从于权力,要么屈从于权利,不是侵犯人权,就是危害国家、社会公益。不可能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张力的平衡协调,法治理想就会崩溃。当然,法官权威也是有条件的,它永远不代表绝对真理,绝对公正。
  司法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半国家半社会化组织:其强制性是权威而非暴力。司法的权威性根本上来自社会、人类理性化的程度,是国家权力与社会以及个体公民之间的中介。法治社会终将使变为一种社会化权利,在人权和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威。司法权不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社会——效力于社会的文明、秩序,这是它的终极目标。这种司法权属于宪法法院:它不受政党领导,不受立法干涉,不受行政干涉,是开放的、民主的社会组织——代表正义、公平、理性、科学、自由、平等所有价值。法治社会需要这种前提——中立的宪法法院存在,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至上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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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守法,守法民主。一切独立主体平等守法是守法民主的首要原则,任何人都应无例外的遵守法律,无不守法的特权,不论其地位、身份、性别、民族、区域等外在条件如何。守法是一切人的义务、责任,是理性特征,意味着独立主体的法治信仰,法律至上权威。守法当内化为人类自觉行为,成为人类公德,是自我强制而非他律,法律终应道德化。遵守法律是一个民族理性、科学精神的觉悟,不可能是一种强迫行为,否则不会有秩序的文明,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不可能有人权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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