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
道德十戒
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人不能与自然、宇宙合一,人不是神,生产力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不可能永存。所以,人类要节制:这是不朽的宗教精神。相信永恒的存在是人类的特质。
人的自由是件大事,既是整个国家的自由也是从个人的自由开始。人应该尊重自己、邻人与所有人的自由。一个人统治所有人纠合很多人统治一个人一样,都是错误的。人的目的是为全人类服务,不是为一人服务,并伤害他人。文明首先就是一种道德事务。没有真理、对责任的尊重、对邻人的爱以及美德,一切都会遭到毁灭。社会的道德是文明唯一的基础。道德法则非常明确,即使不动的律法的人也没有违反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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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食、色无度。不贪吃、不纵欲,全身养性,存天理、抑人欲。饮食有节、性不可过度,自然之理。生命有限,思想欲求也应有限,不以妄想害生命,不可脱离生命能力而强为。反人性、反生命、反自然,是虚、是恶、是丑行。发扬古人修身养性之道,返朴归真做人,是千古真理,在此,我们远不如古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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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贪婪。人的一切罪恶来自贪欲,来自不知足,得不该得的名、利、欲。人能戒贪,则生活平安、快乐、知足、富有精神,可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处事,于己、于家、于国皆大利。贪是万恶之首,无贪心方无贪行,勿贪是做人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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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无信。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乱,社会无信则无文明。行的根本在于立信、守信。思、言、行一致,则个体精神充实,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善,不成一盘散沙,社会才有根本的依托。个体有信、国家有信、民族有信、人类有信,是人生和社会的大幸。信,是人类的最伟大的宗教精神。有信、一信,则社会和平,即使战争也是文明之战。信的内容、度有别,但人当有信当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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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以强欺弱、以富欺贫。友爱是人性的优点,强助弱、富济贫乃天理正道,每个人都应有公平心。人若反其道而行之,弱者造反、强者盗抢,则犯罪不止、战争无休,必然危害个体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友爱、善、互助是国家和平、社会安定的前提。压迫、剥削、欺侮、不公是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不以强欺弱、以富欺贫,这是基本的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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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欺诈与谎言。人性弱点的首害是“弱者”的谎言与欺诈,这是个体不成熟的游戏行为,它可引发无数罪恶。虚荣、不劳而获等不当观念,使人难为诚实。诚实待己比诚实待人还难,为人诚实多么重要和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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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忠不孝。家国之根本在于忠孝,此维护社会秩序的精髓。无忠心,则家国永无统一安定;无孝心,则亲情人伦必乱。做人讲忠行孝,益国利家,这是为人的基本责任。然忠不是唯上,孝不仅对长,一切以真理、善为原则。大忠至孝是爱国家爱社会爱人类的精神光大。传承人类精神的基本形式:尽忠、行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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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仁不义。为人之根本在于讲仁义,爱人之心、走人之路是做人的常理。无人则无善行良言,非人当为;无义则无人气似兽行,人情道理不在,人际关系惟有利害、利己损人,公德不存,世态炎凉,精神颓废。宁可舍身不可无仁义,仁义是无价的,绝对的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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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偷窃抢夺。不劳而获是有罪的,反社会行为。偷物、偷人、偷情、偷名…一切偷夺之行皆是逆社会秩序而动,是不光明正大的、可耻的行为。无偷念无窃行,则不会有非份占有,不会有抢劫,不会有窃国大盗,更不会有战争式掠夺。偷、抢是绝对的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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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卖身玩人。不可有卖身玩人意识,卖身玩人是毁灭自身和他人尊严的反人类行为。个体身体和人格精神是无价的、尊贵的。爱己方能爱人,当轻视自己和蔑视他人时,则人类也一钱不值。一切类卖身玩人行为都是犯罪的诱因,是人类精神的彻底毁灭,是可怕的反人类意识的源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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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奴役。人不可有奴性意识,不可为奴也不可奴役他人,爱人、敬人是爱己、敬己,要保持做人的尊严。奴役意识不仅是不道德的种因,而且一切奴役行为本质上都是反人类的犯罪行为。
法制十规
当我们接受与服从虚伪、粗暴的法律,我们便既不能建立世上的真理,也无法对抗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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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宪,多党执政,联合政府,分权制衡。法制是国家的支柱,没有法律国家不成为国家,只不过是暴民组织。法制水平是国家文明的标志,国家根本大法应科学制定,民主决定,司法审查。个人或全体公民都不宜直接管理国家,执政者权力不能集中统一,分权制衡是基本法理。权力来自人权,适当集中有合理性,但非科学化制度,实乃因天下为公。三权分立是科学制度,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政治民主不允许一党执政,不允许中央集权绝对化,多党联合的政府是才是理性、文明、合理的。议行合一下的民主集中制或集中民主制都有根本的局限性,无论民主集中制还是集中民主制,实质都是人治。前者个人权力决定,后者多数人决定,决定于部分人的意志而不是客观的法律。
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无绝对的权力,只有法律的权威。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信任基础之上,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而法制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不信任是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不相信任何个体的权力的权威。但是,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不变的人权
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应演变为法治社会。
三权分立是反对人治、独裁、暴政的最佳制度设计,是法制的制度标志。立法产生于客观需要,执法是立法的必然结果,司法则要求立法合宪,执法公正。对国家权力的分解,是打破权力神话、制约、监督权力的不二法门。只有有效控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任何性质的都国家权力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因为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正义的天平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学生,不是人民的老爷,也不是人民的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