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畏死不乐生,人生意义在于燃烧自己,在光明快乐中达到永恒。死也不是绝对的,生死轮回,佛如是说。
8、死是个体的自由,是抛弃社会,完善自我的方式,但个体不可以不负责任的去死. 释:1)本体论视角下的社会,死者的责任与自由统一。个体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个体反抗社会的消极方式就是自杀。社会化不成功,即无人生希望或企图回归天堂或自我完善者,都会选择自杀。
2)自杀无罪,却是不道德的,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
3)自杀者心理不健康,本质上是弱者,人类的一种悲剧,应帮助欲自杀者。自杀是个体无生活的意志、兴趣、希望等精神力量所导致,唯有爱心是防止自杀的最佳良药。
9、当社会抛弃个体、无视个体的尊严、个性、价值时,个体有反抗社会的基本权利。
释:1)法权视角下的社会,反抗无罪,犯罪有理。个体基本人权受侵害时而无合法有效救济途径时,有自卫、反抗社会压迫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犯罪或造反有理,“原犯罪”的合理性。
2)社会压迫是个体犯罪、民众造反的根源,反抗压迫是人类的本能,犯罪可以是个体生存的基本选择,造反可以是民众维护其集体利益的基本选择。帮助犯罪者、体谅民情是社会、国家的责任。
3)个体反抗社会、民众反抗国家是社会自我调节的催化剂,是激发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因。反剥削、反暴政、反专制,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于国家、社会本质上有益,应当肯定。
10、生来有别,死有何异?一切人在死亡面前是等价无差的。
释:1)生物、哲学视域中的个体,生死有命。大自然、上帝是公正无私的,争而无益,死的平等可化解一切人间矛盾。不争是最佳的生存方式,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平等的要求随着个体发展的程度而不断减少,人人平等的相对性。平等无法如有些人想象,仅凭法律手段来达成。平等只能通过对人民的爱来获得,而爱不能假借法律措施来获得,是精神学习的结果。没有道德的力量,永远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正因为有些人比较强壮或聪明,平等的原则才更加必要。富人相对于穷人所占的优势,不仅显示力量与知识上的不平等,更是民权上的不平等。正义不是争取来的,必须以爱来换取。要求得公正,必须先自我牺牲,对自己不公平。只有一种办法可以避免不公,就是不断的求变,求改善,然一切变得更好。这正是法制所追求的,以暴力镇压别人绝不是正义的表现。人的内在潜能的发展,使人可能走向自然、超越文明社会的束缚,无时空的绝对自由。社会中的人体验的时间不是无始无终的,其自由也是相对有限的。人最终会放弃自由、平等而忘我、实现天人合一,齐万物、归于虚无。平等因此是历史的,是社会发展低级阶段的需要。
2)不可以决定生,却可以把握死。积极生活可以是所有人的选择,应机会均等、自由、公正,应互助。
3)社会公正、公平的促进个体优生、好死、乐生活。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信任、友善、理解、沟通、互助的基础上,道德的生活才是真正快乐的生活。生来贫富不同,死去人无不同,互爱有利。
(二)十个启示
1
改变我们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绝对论观点,历史在发展的同时也在回归,二者等价,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同样重要,都是可选择的自由价值。在大宇宙观中,没有绝对的价值和自由,没有唯一绝对的真理存在。
2
社会发展凭借标志是社会制度的变革,各种制度的演进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但日益理性化的制度同时又是人类自身的枷锁,压迫着人性、自然。制度的简单、和谐,退行,也应是我们的一种选择。反科学、反制度文明与科学、制度文明是等价的。
3
社会制度的演变是社会化行为,不完全符合客观规律,而是个体或集体意志的表达方式。意志有时是错误的、片面的,这种意志的制度化是文明的副作用,有害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惟有体现人与人或人与自然的大统一、大平衡的制度才是最佳选择。因此,不要神化制度文明,制度的先进与落后是相对的。
4
社会制度的演变既有大概率规律性表现,也有突发随机事件彻底改变制度的常规作用。不可以盲目信奉决定论、必然论、绝对论的观点。历史常常由偶然、特殊的事件而掉转运行的方向,各向同优、等价。
5
人人生而不同,却殊途同归——人无不死。如果人生而不平等,但在死亡面前却得到了的公平。这是因果报应吗?这是大概率事件吗?人世之争在死亡面前变得毫无意义,生命终极价值是相同的,人生的一切浮名利益、苦乐都是短暂的。没有永恒的太阳,没有永恒的光辉和价值,也没有永恒的地狱,没有永恒的恶和黑暗。文明在照耀人类的同时也在毁灭着人类,文明与野蛮对我们同样重要。人类不可超越自身的肉体,也超越不了自身的精神,人在死亡、消亡之前永远是人。
6
今天的社会形态与古代的社会形态是等价的,谁也不比谁更优越。在古代不可能适用今天的社会制度,今天也不适用古代的社会制度,在各自的条件下都有其优越性。没有普遍优越、超越时空的制度形态可供一切条件下的社会适用,正如社会主义不比资本主义优越,反之亦然。大时空观告诉我们,在社会制度面前,我们有选择的自由,却无必然、唯一正确的选择。
7
每个人的权利都是自身奋斗的结果,不是天定,也不是人赐。个人拥有多大能力,他就拥有多大的权利,不存在事实上绝对相同的权利。
8
一切权力都是他人赐于的,没有人应当天生拥有权力,也没有人可以拥有绝对的权力。他人赋予你多大权力,你就拥有多大权力。他人同样可以剥夺你的权力,权力是他人的奴仆,而非反是。
9
道德与义务是对立的,但也有一致性。道德自律与自觉义务是个体最高境界,但必转化为他律与强制。没有绝对的道德和义务,对道德和义务个体有选择的自由。
10
法律与民主是对立的,又有一致性。法制与民意并不代表终极真理,真理也许在少数人手中。个体有权反抗多数人的压迫和暴政,有权反抗、脱离法制化社会。法律不是任何个人或集团的工具。基本社会公德人人可以践行,没有阶级、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国家等等的差别。没有这个客观统一之基础,就不可能有人类共同理念,法治之基础便不存在。国家之存在,需要民主政治,惟有公意能促进国家稳定,最佳形式当属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当家作主。然公意未必代表真理,国家之稳定发展未必与社会发展进步相统一,公意的基础本质上是共同情感,而非理性,甚至可能是反社会的野蛮暴力活动。因此,必须法学家制定科学的法律,全民立宪,将国家权力立于人权的基础上,多数人也无权压迫少数人。主权来自人权,是相对的。法律的社会化形式:民主化。人民民主是民主的广阔天地,为平衡个体异端与集团的关系而形成的制度、规范、理论就是法治的实践目标。为此,国家权力必须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避免、减少腐败、暴力、专制、低效率等诸多弊端的有效机制。如此,国家与社会(全体公民的集合)才达成统一,国家的文明进步才与社会的文明进步相一致。法治社会是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的统一体。社会越发展民主越少,公民范围增大,民主贬值。社会归于自然,无文明,外在表现为不发展“静止”状态,内修为道家的个体理想;社会高度发展,将是日益走向人性化的社会,为道德社会的最高社会理想,民主价值日益降低而终将成为多余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