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不朽的唯有灵魂,“无”、“空”即是人类的归宿和不朽的灵魂。佛家的“空”和道家的“无”是一样的,古人早已发现了人的本源。绝对的“无”,相对的“有”,“无、有”守恒。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物极必反,在“无、有”中转化。完全对立与同一都意味着存在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 “进、退”的相对性,在倒行时兼顾前进,在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在发展中给予限制。健康的社会应始终保持一种动态的守恒、平衡状态。宇宙归无有,万物归无有,个体亦不例外。人的相互竞争是有为,自然则无为。有之动,无之静,相互转化,互为一体。“有”、“无”都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我、你、他、万物、宇宙都是相对的,“无有之无”是绝对的。
3、存在"一分为三",意识、无意识、物质合一。物质、无意识都是客观存在之现象,本质上是存在的二象性,在超微观层次上二者无法区别、无明确界限:物质就是无意识,无意识就是物质。宏观二元论、微观混存论,超微观同一论,在各自的条件下都是正确的,超越条件就是错误的。宇宙的本体也许就是天地万物合一的,人类也可以是同一的。物质与无意识、意识对社会同等重要,无先后,共同作用于社会的变化发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时物质起决定作用,有时无意识起决定作用,有时意识起决定作用。社会非自然决定,也非主观决定,是由三者的合力所决定的,但多是紧张不和或在矛盾中存在。理想不同于现实,不可执其一端。意识、物统一于“意”,“意”是无意识的忘我态,是归于自然、天人合一的道德境界。在物质、意识领域之外还有一种基本存在形式,即“意念”、“气”,它不是虚无,而是物质、意识整体和谐的无意识状态,是相对独立的存在状态。“气”或“无意识”是道德的物质基础,中国古代人的练功本质上是修道德、健心理、益身体的活动。人的真自由不在身外而在心内,得道是“空”,是“无”的感悟境界。
三 基本假设
1、人类会灭亡,社会发展有极限。
社会运动发展是相对的:人不是上帝,人类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类社会终将灭亡;人类社会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于(0,1)之间,有极限,有限存在,无限变化,终归自然,万众归一;社会发展日益缓慢,发展将停止,道德社会的共产主义状态是不发展的极限社会形态。人类精神的绝对痛苦在此,所以有现实的科学追求,有虚幻的宗教寄托,科学与宗教的斗争张力创造了人类今天的文明。人类不会不朽,所以不能破坏人的本性而无限制发展。生活丰富多彩不是任意妄为,而是自然而为。一切理想都是可选择的,人类心灵的光芒向四方谱照:天堂;我的神化;燃烧的太阳;绝对自由的社会;共产主义理想状态;…都是精神自慰,都是人类的幻想,都可以,都不会成为现实,但是可以拯救灵魂,是快乐的,有益的。人类需要忘我精神,一切争斗都是无意义的,文明终归是游戏。
2、人无不同,各种形态的社会也同样优越。
个体的差别,个性的弘扬,极端化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中心。个性化是个体自由、充分发展自我的需要,个性化可以是逆反社会化的行为,这是个体的自由权利。独立自由、自主的人是不会有非份之想和非份之求的,达到道德境界的极致。道德与非道德是互补关系,逆反道德是与道德对立的,无独立性而不可缺少,通过逆反道德机制使非道德与道德达到适宜的转化。个性化与社会化是互补的,社会化的极端性抹杀个性。通过反社会化机制催化社会化行为重新个性化,恢复个体自然本性,但反社会化行为无独立价值。个体共性化,个性消失,极端化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心。个人主义蔑视他人,社会主义轻视个体我。最极端的就是国家主义,它蔑视一切个体。其实,我与你、他在人类面前是一样的,人无不死,人无不同。人的终极社会价值是等同的,虽然有不同的社会标签价格。发展可能是倒退,自由恰是不自由,平等恰是无平等,道德恰是无道德。人齐而无差别。个体的发展有限,社会发展也是有限的,不同模式、不同方向将殊途同归,都是一样的正确。个体自由越大,社会运动发展越慢,发展速度不得超越、侵害个体的自由。个体越发展能量越大,自由越小,利他忘我而致无己,道德越高。人类社会越发展社会公共道德水平越高,自律增强。自由的时空以道德为界,社会运动发展以道德为界限,个体价值与其道德水平、社会运动速度、个体自由度成正相关。道家个体化的社会理想与道德社会的共产主义式的理想是等价的,殊途同归。人人平等,制度平等,一切存在平等,同样优越,价值观不可极端化、绝对化、单一化。人权的现实化使个体的内在能量日益增大。
3、人类社会不是单向向前进步的,是多向性与外进内退的统一。在超微观视域中,社会进步的标准变短,社会表面的进步实是内在的退化,进实际未进,退实质是进。社会发展具有循环性、多方向性、复杂性而不是必然向前发展。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慢而不可能越来越快,不是可无限发展而是发展有极限。人权的极限等于道德的极限,当社会发展速度为零或速度不变时,法治社会演变为道德社会。在人权
宪法中,社会发展速度是不变的:极限为零。在国家权力、社会利益、个体自由的三大价值中,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是社会的最高文明状态。国家应是个体实现其自由的有力工具。社会共同体的最佳合理单位之一当是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独立、自主、民主的民族国家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民族自决权是合法的。除非民族消亡,经济共同体取代国家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单位。建立道德社会,这是可以必然化的追求,但是,道德社会的共产主义状态却是极端化的理想状态,并没有充分的实现条件,完全是偶然的、短暂的、局部的。人类可以(而非一定)建立共同的道德信仰——人类社会的公德,实现人类自由和基本人权的充分保证。人类一般向适宜的方向自然变化运动而非一定向某一方向发展,各向同性。基本价值与多重价值的选择自由是不变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