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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运动相对论纲要(一)

社会运动相对论纲要(一)


张树军


【关键词】社会  相对论 纲要
【全文】
  自序
  文明显著、根本的标志在于给予异端表达自我思想观念、不服从统治者规范之自由。遵守规范与个性自由是并存的,主流行为方式与亚主流行为方式是一体的。恶的合法性与善的不法性都是合理性存在,无绝对不法、绝对恶,冲撞意志也是生命强力的表现,异端、乃至犯罪都是相对的。异端享有自由思想的基本权利,任何统治者都无权剥夺、压制异端之自由思想的权利,应保障异端之自由、独立思考的时空。异端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是人类共性的,也是个体化的,对个性化人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本《纲要》在肯定“道”是宇宙自然的规律,“德”是人生和社会的规律这一基本观念的同时,根据理论物理学光速不变原理和物质运动相对性原理,以“一分为三”的哲学观点来审视社会运动的基本问题,认为社会运动发展具有相对性,历史上各种社会治道具有等价性,但法治社会是通向理想道德社会的中枢机制,是现实化的常态社会;对社会现象中的最基本价值观念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再思考,认为自由、平等、人权、法制、道德、民主等都具有相对性,人类社会不会无限发展;对宗教精神重新考察,认为人类社会还有一种新的生存发展方向,即开发个体潜能,重视个体修养的道德社会理想,道德社会是可能的极端化状态,具有或然性,可能是大概率事件,但不是必然性社会,是短暂的、不发展的社会状态。
  这是笔者的自由沉思,来自自然、来自悟性;这是一种思维、一种启示、一种独特的解说人生的方式;这是对个人、国家、社会及人类存在的体验性认识,追求真、善、美的合一,期望能给思考社会、国家、人权等基本法治问题的人们有所启发。能如是,我愿足矣!
  
  
  
  
  
  张树军
  二○○五年四月十日
  
  
  
  第一部分 总论
  社会演变复循环,一分为三永不易。生生灭灭宇宙律,自然社会终归一。
  一 概说
  人类社会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在此之前,人类处于野蛮、自然状态,尚未文明开化。随着国家的出现,权力成为人类群体保持秩序的需要时,人类由自然状态走向社会文明状态。显然,理性的最初形态是粗暴的,脱胎于非理性。国家是文明社会诞生的标志,是人类理性的必然产物。
  人类社会发展史是法意、法理、秩序与人心、人情、无序斗争的历史,是深层次、微观矛盾,也是人的尊严、价值不断普遍实现的历史,是个体价值不断张扬的历史。但人权不是无限的,而是有极限的。社会不是按照人的能力(如生产力)发展的,也不是按照人的意识(如上层建筑)而发展的,这些都是主、客观的外在因素。社会是按照人类整体意志(人与自然的和谐度)而发展的,这是社会内在、根本的发展原因,且各向同性,进步、倒退本质相通。人类意志是无意识、非理性的,自由的,是本体与自然合一的能力。因此,人类意志是有限的,不可能与自然(天)完全合一,人类不是鬼神。人无不死,人类不是不朽的存在,这是人类的宿命。但灵魂不朽是人类永恒的梦想,这在宗教、艺术、修道等个体体验活动中可以感受。历史在不断的验证一个真理:即人类意志、个体灵魂是都具有不变性、不朽性。
  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还可以看作是一部人类社会制度的演变史,各种社会形态并不是社会的本质,惟有制度的根本变迁才意味着社会的发展。当国家与社会矛盾激化时,权力至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这时为权力型社会;当国家与社会对等时,权利至上,社会凌驾于国家之上,这时为权利型社会;当国家与社会统一、和谐时,义务至上,国家成为社会必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时为义务型社会。每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存在条件变化了,一种形态必然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社会。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不是绝对合理、永恒存在的。当失去其存在的条件,其合理性不存,就应被另一种形态的社会所取代。在世界范围内,三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可以同时并存,但在统一国家之内不能同时并存。  
  从形式上看,社会演变史也是宗教化集权统治的社会—少数人统治的社会—人民主治的社会—全民公治的社会—个体理性自治的社会的不断循环运动的历史,否极泰来,生生不息。在人类社会前期,充满野蛮与暴力,当国家出现,有了宗教文化、法律制度,国家便成为局部地区社会稳定的必要工具、统治机器,成为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的手段。这时,所谓国家至上,王权至上,目的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它的形式必然是人治化,政治集权或少数人专权,专制、暴力为主要的统治手段。此时所谓的民主远离民意,不过是一种形式。到达法治社会,民主才成为法治的必然内容,法制、道德也如此,此时政治体现为人民主治或全民公治。在法治社会中,有一种法是超国家的,也是超人权的,即自然心法、道德法。此时的宗教具有形式意义,多元化宗教观念并存、等价。到了德治的自治社会,人进入自由状态,政治成为多余的东西,个体自律自治,宗教成为个体的内在精神本质,这是人类返璞归真的高级社会。人治社会是非理性低级社会,法治社会是中正的常态社会,道德社会是极端理性化社会,不会长久存在,人不能超越其生物性、不能抛弃社会。公德的社会化形式:宗教化,我们应为宗教文化留一席之地。人性公德是内在的,靠人的觉悟而践行之。在人性公德面前,人权、国家权力都丧失神圣性。人权是人性自由的一方面,还有另一面,即自律节制的道德约束。没有社会公德维系的社会,正如没有法律的社会,正如没有民主的社会,违反自然、社会的发展运行规律,不可能有生命力。人性公德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共性基础,唯有对它的肯定,他治社会才能实现向自治的道德社会的转化,人类社会才会生生不息的运转存在。
  历史的车轮不可倒转,但是可以改变方向,是循环式发展、运动、变化。人类有生命力的精神往往与历史发生相似,变中有不变,变化、静止都是相对的。假如回归自然,我们远不如古人,文明恰是反自然的退化。人类向内在发展——归于自然或向外发展——挑战自然,谁是进步的?在平等人权观中都对。国家与人类文明并存,人类社会不会永存,国家亦不例外。文明社会与自然社会价值等同,集权与民主无本质差别,奉献与无害等值,自立之人不索取、也不奉献。现代人实际上已陷入了悲剧性的退化之中,却以为在享受文明的硕果,这是一种可怕的景象,人类必须反思,停止与自然的抗争了。我们应当从人类祖先、大自然那里探寻生命的本原、本质,否则,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可能不是造福我们,而是在加速人类的灭亡。我们应探求科学之“道”。
  人的价值是相对的,社会运动发展也是相对的。每个人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人都有生死,在自然面前没有谁比谁更高贵。时间是最公正的裁判——人无不死,死者不能复生,生命的轮回不是生命的重演。所以,一切外在的形式诸如权力之类的东西,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比他人多,任何人都应为社会存在尽应尽的义务。权力社会是人压迫人的社会,是社会的低级形态,仍然是野蛮化的社会。人权保障的法治社会是人与人竞争的社会,不是友爱的社会,充满了不公正,是虚假的社会,是较“力”的社会,是相对进步的社会,是半文明社会。只有道德化的义务型社会是平等社会,理性社会,精神自由的社会,是高级的文明社会。在权力社会,法是压迫人的工具;在权利社会,法是竞争的武器;在义务社会,法是自由的保障,是理性的表达方式,法律由暴力工具演变为社会的内在要求,非暴力的强制,捍卫道德公正力量的方式。此刻的法恢复了它的自然本质。“三态”社会之上,当然还可以设想存在一种理想社会境界---新人类社会,社会个体成员是尼采式的超人。相对于新人类社会,“三态”社会是现实的、有条件的。而人类在有限的时空内必然选择“三态”社会制度,不能超越。人类的自由、能力、发展、存在时空都是有限的。个人财产的最大化可以给他带来最大的行为自由,但带不来精神财富,带不来道德的提升,带不来最大快乐,带不来健康和幸福。因为,那是建立在剥夺他人占有财富的均等性之上的,牺牲了别人的劳动,是不法的。同样,智力的角逐而占有他人财富和劳动也是不法的。惟有智慧的修养,发掘自我潜力,以个体付出为代价而获得的财富才是完全合法的利益。因此,市场经济虽然带来了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个体财富的快速增长,却本质上是不法的。自然经济、等价交换才是根本上合法的。社会的自然化、个体的自然化,才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之正道。一切都非无限的,欲望亦不例外,当止则止。所以,人类必须节制自身的欲望和想象----在此意义上,宗教是人类最伟大的救星——人类不朽灵魂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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