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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随想(一)

  2、当不团结、对抗是为了反对不民主、反对压迫时,可以破坏法制。不讲无原则团结,不把法律绝对化。民主、法制都是形式,正义、真理、进步才是标准。
  3、民主一分为三:{(正民主,非民主),反民主},正民主属公共领域、真实民主,非民主属于公私混合领域——间接民主也就是假民主,反民主属于私域——原始直接民主。
  4、民主似主体的能量,随自由的增大而个体的意志越受尊重,我的人权价值就是社会价值。
  5、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恰好抵触。掌权者和人民意志都不代表真理。因此,民主的形式是有缺陷的。关键是要将真理与权力、暴力分开。民主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可使用的方式。法制是表达真理教好的方式,同时,人权的维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在个体问题上,自由、自治是首要的原则,在重大公共问题上,民主是必要的手段。民主绝不可演变为多数人的暴力,制约于公德、法律。民主是为维护人权和特殊性而设的制度,是否决性的,法制是决定性的,法制是为维护公益而存在的。民主是协调公私关系的有效形式,人权只为自我而存在,是私利的维护而需要。公德是民主的基本前提,民主的。
  6、民主与宪政分别对应着不同的问题,民主关心的是“谁来统治我?”即权力由谁行使以及应该由谁行使的问题,而宪政关心的是“政府应统治我到什么程度?”即政治权力的限制问题。缺失宪政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与“多数人的暴政”无异,因此对民主必须由宪政来进行一定的制约。
  七、财产观
  1、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个人剥削他人劳动提供了有力条件,公有制则为集体剥削他人劳动提供了理由。个人不能剥削多数人,多数人可以剥削少数人,这是暴力哲学,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社会的不公正不在于所有制,而在于制造所有制的制度和机会是否均等、公平、平等。不在于剥削是否合理,而在于剥削的方式、程度是否受限。私有制主体不代表由前者专政,公有制主体也不代表无产者专政。国家不是哪一个阶级的,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为国民服务的工具。不管谁执政,苟营公平的为各阶级、阶层的全体国民服务。执政者必应致力于公益。
  2、生产资料公有还是私有并不能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和劳动者的地位。公有制带来的特权、腐败、不公平不亚于资本私有制下的特权、不公、腐败。资本家和工人是一体化的产物,分工不同,分配方式有别,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法的精神。我们反对天生的资本家,但不应反对凭借劳动致富的资本家。我们反对压迫,但不反对合理剥削,合法致富。公平的机会,公平的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不可能人人地位相同,只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能力有大小、努力程度不同,不可能占有同样的劳动果实。
  3、所有制决定分配论是唯物主义决定论的观点,所有制是形式,分配的公平取决于地位、能力、分工,这种差别不是天定的而是人的努力的结果。多劳多得,救济弱者。不可能完全达到共同富裕,贫富差别是永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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