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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随想(一)

  6、人权的绝对性是整体而言的,不是局部的绝对性,具体人权总是相对的,受制于公德,民意,法律。完全不受制约的人权,绝对的自由主义,是对人权的毁灭而非维护。人权至上仅在于法治内的人权至上,而非抽象的人权。是现实的,而非理想化的。舍此而谈人权是孤立的、个体化的、自然的,非社会化的,非理性的,非文明的,是人性的退化。重视人的自然权力并不是把它推向极端化,那样,就谈不上人的价值,丧失了社会性,就不是人权而是动物的权利罢了。
  7、自制的人才是由道德的人,之后才有公正可言。自律、人性公德是法治的要素之一。民主的实质在于包容持反对意见者,而非决策是否有多数人做出。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对科学反映的社会运动规律的尊重,遵守自然法,而非仅指遵守现行法,相反,有时现行法是可以对抗的。政府只是自然法的实践者,可能出错。因此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立法自治,专业化,为政府和民众提供可选择的法律。
  四、法制观
  1、家庭不消亡,就有家法;国家不消亡,就有国法;人类社会不消亡,就有人类活动的法则。只要人类不到退回远古状态,只要文明社会存在,就永远需要法。即使阶级消亡,也不例外。法制是人类社会秩序维持的客观需要。当然,法制的内容、形式,乃至强制方式会改变,但法的精神不会改变。公平、正义是其不朽的精神。法学家是医治社会疾病的科学家。社会永远不会完全和谐,正如人不可能无病。
  2、法律程序是执法的方法,程序不健全就不会有健全的法制。若不重视程序,执法者就可以随意解释法律规定,暗箱操作,不仅会导致错误、不公、徇私枉法、甚至会滋生腐败。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统一、平衡,应是基本的法制思想。实体规定是内容、原则、目的,程序规定是形式、方法、手段,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健全、有效的法制体系。
  3、法律不是万能的,必须辅助于灵活、具体、现实的民主制度。无论法律还是民主意志,都不能侵犯基本人权,法制是保障人权的,民主是维护人道德。法律代表国家意志,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二者存在紧张关系,平衡双方关系的是人性理念—人道主义的人权观。
  4、宪法至上,违宪必惩。任何行为与法律本身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应与民意直接结合,公民有宪法控诉权。宪法程序法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须法律,在法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法院属于全社会,是独立的,是伸张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后机制,是现实及时有效实现平等的最高权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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