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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随想(一)

  3、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宗教信念中。人心的至极是无,是佛,是上帝。人心是相同的,这正是宗教精神的基础。
  4、宗教蒙昧,科学启蒙。人当自律,否则不成为人。
  5、禁忌创造了文明,但我们常常把禁忌僵化了。禁忌启示我们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上帝。我们没有绝对的自由,我们不可能无限发展。实际上万能的上帝不过是个空、虚无。宗教不可僵化,以信而始,以疑而终。与之相反,科学以疑开始,以确信结束。宗教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理性。宗教是非理性的精华,科学是理性的精华。
  三、人权观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般是指对公民和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权力一词或者是指“国家权力”,或者是职权的同义词。特权一词或者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外交特权,或者是法律上不容许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现象。法律权利既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人权高于实在法。
   1、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无条件的以所谓公共利益为重而牺牲个人基本人权--生命、财产、自由。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往往是抽象的,而个人利益却是具体实在的——不可比拟,质不相同。很多时候个人利益远重于公共利益。不尊重个体的特殊性是在摧毁人类的一般性、整体性。
  2、侵犯公民权利是对人民主权的破坏,公民个体与社会整体同等重要。个体没有为公共利益牺牲自己权利的义务,集体利益什么时候也不重于个人利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都是极端化权利意识。
  3、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界限,这就需要道德的自律、法律的界定。所以,无法制就会产生特权、强制义务,直至侵犯人权。人权的相对性在于自我的认知或自我的弃权、自我限制。人权价值目标是社会运动变化的速度标准,是不可逾越的极限,具有不变性、绝对性。
  4、每一个人都是自我的主人,都是独立自由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个体可以不服从任何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奴隶。
  5、法律保障人群,追求公道。人权以道德为本,没有道德不是完整的人,也就无人权可言。人是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公正必然要求民主,要尊重每个人的意见、愿望、要求。为了实现公正、保障人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律,走人道,反映社会公道、民主要求的规律的科学就是法学,它与现实社会、国家、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就形成法律制度。每一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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