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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合法性审查

  对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于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似有不协调之处。而在实践中,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同国内生产的产品一样,也需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产品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而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并不必须标注产品标准编号。
  (二)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有5项:5、生产许可证标记;6、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和质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7、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8、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9、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5、生产许可证标记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国质检[2001]41号文件对委托加工中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如何标注做了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3、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4、对采用上述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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