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庭成员共同持有的处理
若妻子或者丈夫发现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持有、私藏枪支等违禁品后,只要不对违禁品进行积极的藏匿、转移,笔者认为,原则上不能以共同犯罪处理。因为,如一方劝说另一方将违禁品上缴或者销毁,这固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我们不能期待家庭成员去报警以将持有者绳之以法,即没有期待可能性。换言之,我们不能让知情的家庭成员要么报警,要么就构成共同犯罪。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为了救济人性的弱点而出现的。
九、持有型罪名罪状中的“明知”以去掉为宜
即使条文中不规定“明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给持有者定罪的前提,也必然要求明知,否则就是客观归罪。正如,尽管强奸罪的条文中没有“明知”是幼女而奸淫的字样,但
刑法理论即司法解释均认为, 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奸淫幼女的,必须明知是幼女,才构成强奸罪。故笔者认为,在条文中写进“明知”只会徒增控方的证明负担,若没有“明知”的规定,则明知就可以成为一种推定,从而相对减轻控方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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