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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与主权让渡——以欧盟为视角

  最值得一提的是,欧洲一体化中的主权让渡是有制度、法律保障而非无章可循的。从最初的《巴黎条约》到《罗马条约》再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都规定了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让渡的权力;与此同时,除了有独特的民主制衡机制作保障外,欧盟法可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且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 (11) 从而为各成员国向欧盟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纵观上述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体化进程的每一次飞跃都是各成员国向共同体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说,欧盟这一超国家性组织(sup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2) 就是各成员国国家主权和职能让渡的产物。
  欧洲国家主权让渡现状:对国家主权让渡类型的透析
  (一) 经济与货币联盟:经济主权的让渡
  肇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与货币联盟发展到今天,已取得了惊人的成绩: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数年来运转良好,而欧元在启动之后也走出了最初的低迷状态,汇率直线上升。虽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但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这两个超国家性事物的蓬勃发展却表明了以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为基础的欧洲一体化的美好前景。为了充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这种单一货币作一分析。
  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可从以下角度予以说明:
  首先,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并超越于各成员国政府之上。《马约》规定,“在行使和执行本条约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赋予的权力和任务与指责时,欧洲中央银行、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其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共同体机构,来自成员国的任何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机构的批示。共同体机构与成员国政府承诺尊重这一原则,并承诺不寻求影响欧洲中央银行或各国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成员履行其任务。” (14) 这一规定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确认了其超国家性以及各成员国部分金融权的丧失。随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对此进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被干扰的可能性,从而为欧洲中央银行逐步接纳各成员国让渡出的金融权和货币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超国家性得到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证。《马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立之日,必须使本国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不冲突。从实践中看,各成员国也已在本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实现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超国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欧洲议会、委员会或理事会违背条约而未采取行动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诉和诉讼。同时,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还拥有对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解释权以及对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管辖权。故而,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成员国中央银行未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它就可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与传统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 (15)它超然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其他机构之外,是成员国金融货币主权让渡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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