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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关税区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单独关税区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The Legal Status of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as Contracting Party of GATT


郁明哲


【摘要】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承认国家为会员方,但是,关贸总协定(GATT)规定了四种成为缔约方的方式。国家和单独关税区都可以成为GATT的缔约方(在GATT中会员方称为缔约方)。单独关税区虽然具有GATT缔约方的资格,在国际组织中与其他缔约方具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它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它在国际上的行为最终要由其母国来负责。因此,GATT中单独关税区与各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单独关税区和其母国同时作为GATT的成员方,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解决好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正确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前提,也是解决中国入世后产生的“一国四席”问题的关键。本文通过运用相关的国际公法的理论,分析GATT条文的规定,来尝试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单独关税区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单独关税区只能代表其母国同其他国家签订关于关税和贸易的国际协定。同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以及GATT的规定,单独关税区无权同其母国签订国际法意义上的协定。两者的关系只受到该主权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调整。中国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虽然同是GATT的缔约方,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由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支配,而不受GATT项下的义务,特别是不受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义务的约束。
【关键词】单独关税区  GATT  一国四席
【全文】
  一、单独关税区的定义
  (一)单独关税区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
  关贸总协定(GATT 1947)是WTO体系下最基础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多边协议。它在WTO产生之前一直作为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秩序。为了便于在经济与贸易主体之间达成互惠互利协议,以实现其宗旨,GATT承认国家和单独关税区都可以成为GATT的成员方。为此,GATT规定了四种成为会员方的方式 。前三种都与国家有关,分别是:
  1.通过适用“临时协定”(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方式接受GATT。
  2.通过GATT 1947第33条的加入。
  3.根据第26(2)条的规定直接接受GATT本身。(只有海地一个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成为成员方。)
  第四种方式与“单独关税区”有关。根据GATT第26(5)(c)的规定:“原由某缔约国代表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国。”所以,在对外经贸关系方面拥有自主权的单独领土经过其所属国家的同意就可以成为GATT的缔约方。 1957年GATT设立了一系列程序来引导单独领土通过这种方式成为缔约方。从1960年起,一大批新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加入GATT。 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就是以这种方式成为GATT的缔约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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