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问题的提出:阅读动机及重点
从动机上来看,首先是源于对五类公司的起源的困惑。每本
公司法教科书、很多
公司法专著都会直接间接的涉及这个问题,但遗憾的是找不到一个确定的、具有相当说服力的观点。更多的是草草应付、含混与矛盾。公司制度,这一完全覆盖当前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的组织形式,竟然找不到对其起源与发展的科学论述,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这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无足轻重的问题。
第二,后来发现,其实这一问题从属于这个母问题: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更准确的说,应该是企业形态问题。具体而言,有两个研究维度。
首先,区分经济形态和法律形态来研究。有必要指出的是,笔者这里所说的经济形态是有特殊界定的,专指从抽象的经济理论的角度进行的研究。代表性的有传统经济学的规模效应理论,奈特的最有风险分担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以及现代管理学的一些理论。至于法律形态,不仅包括法律规范层面上的逻辑推演,而且也应该包括一定程度上的规范背后的经济因素的考量,但是,这种经济考量是明显区别于前者所指的经济形态方面的研究的。原因在于后者中的经济考量是服务于分析法律特征的目的的。
其次,微观而言,时代之钟摆到现在,主要有三类企业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以此为基点,应有一纵一横两个主线。纵,研究各种企业形态的从萌芽到发展的进化历程,目的是深刻的把握这些企业形态当前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组织机构的架构,尤其是相互之间的微妙但却是“致命”的动态关系。(这方面我们的研究极为缺乏)横,研究各种企业形态之间,以及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部之间多种具体形式间的制度配合。实务界出于现实需要的考虑,对此问题讨论的较多。但学术界亦不能忽视,通过对这些组织形式从价值、功能的角度进行比较,可以为立法者对各种规模的资本、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各种行业的投资准入的制度设计与调整提供依据。
大冢博士的著作,虽为经济学家的作品,但却是侧重于本文所界定的法律形态的研究,内容是有关股份公司起源的纵的研究,是难得的研究文献。
除了满足上述的两个动机、获得有关股份公司起源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阅读目的,那就是通过精读,体味“只有在理论与实证完美结合之处,科学性才能确立” 的史论结合的严瑾的研究方法,观察大冢博士是如何从繁杂无边的史料及前人的论点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进而自成一家的。
三, 大冢久雄前的学界研究概况
首先,笔者将大冢之前的学界研究加以概述,从而更好的介绍大冢博士的批判与立论。
(一)德国旧学派的合资公司说
法国的弗勒梅里已在1833年提出,德国的菲克1862年进行了发展。主要观点是:1、股份公司是在两点上变形的合资公司。2、转化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在作为大资本家的一个或几个无限责任成员的周围集中了许多有限责任的出资,形成了“股份合资公司”。第二,无限责任成员的无限责任成员的无限责任被解除,他们构成了公司机构。通过第二阶段,合资公司决定性的向股份公司转变。
(二)德国新学派的compera. Mons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