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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Tradition Knowled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胡丽君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传统知识的巨大价值日益彰显,国际社会也开始考虑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WIPO在此方面做了大量拓展性工作,对什么是传统知识,为什么保护传统知识,怎样保护传统知识以及为谁保护传统知识等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
【关键词】传统知识  知识产权  WIPO
【全文】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传统知识的巨大价值日益彰显,同时,人们在充分享受现代科技成果之余,也再次感受到传统文化的可贵。于是对于上述资源的认识已由过去的“保存”转化为广泛的“开采与利用”,因此,针对该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即凸显出来。
  遵循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思路,WIPO在此方面所做的工作令人瞩目。启动于1998年的WIPO关于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的探索性计划就包括知识产权与土著居民圆桌会议,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圆桌会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地区磋商,以及9次传统知识实情调查团活动等。成立于2000年9月的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政府间委员会更为上述相关议题的交流与探讨提供了互动的平台。我国作为在这一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社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传统知识与我国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本文欲在参考WIPO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对国际社会关于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的探讨予以梳理,以为我国在此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传统知识
  在由WIPO组织的各种国际会议和地区会议中,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恰当选择表述这一领域的术语对于明确相关群体的权益和界定WIPO的工作范围十分重要。由于术语不是中性的,术语本身的选择就传达出一定的信息,因此例如使用“财产”(property)术语,就被一些人认为传达了错误的信号:“像歌曲不是商品或一定形式的财产,而是民族群体与其居住地之间亘古且持续发展的关系的一种表达…对于土著群体而言,土著文化遗产与其说是一组经济权利,而毋宁说是一组关系。”[1] UNESCO使用的术语“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也遭到了批驳:“考虑到许多国家将有形性视为适用版权法的条件,使用‘无形性’将对可否适用版权法造成混乱。我们必须确保描述这一领域的术语不对我们保护传统文化的努力产生反作用。”[2]即使WIPO与UNESCO合作于1982年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示范法》中采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expressions of folklore),一些评论者仍指出该词显示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与低等民族和劣等民族相关的具有消极含义的古语”,暗指民间文学艺术“收集和保存的是一些死东西,而非不断演进和发展的文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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