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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第二十五章质权(第283-305条)
  第一节动产质权(第283-297条)
  第二节权利质权(第298-305条)
  第二十六章留置权(第306-315条)
  第二十七章让与担保(第316-323条)
  占有(第324-334条)
  附则(第335-336条)
  (二) 征求意见稿的特点
  1、 采纳了2001年5月22-29日专家讨论会的以下建议:规定担保物权;规定物权定义;规定典权。
  2、 未采纳2001年5月22-29日专家讨论会的以下建议:规定取得时效;规定物的定义及分类;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合并规定;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
  3、 在所有权部分,按照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未规定国家财产特殊保护。未规定宗教财产问题(宗教法人所有权)。
  4、 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了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第12章);新创居住权(第18章);增设探矿权、采矿权(第19章)、取水权(第20章)、渔业权(第21章)、驯养权、狩猎权(第22章)。
  5、 在担保物权部分,规定四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权。未规定优先权。在抵押权中,未规定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和企业担保。
  
九、结语

  由于物权法关系到中国现行经济制度和行政体制,及如何对待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加上长期缺乏物权观念和物权知识,以及物权法理论研究的不足,因此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有相当的难度。
  从以上几个草案的情况看,中国民法学界内部及民法学界与立法机关之间,在若干重要问题上还存在分歧,要达成一致意见还需若干时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将分发给各大学法学院系和研究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国务院各部门,待各界的修改意见汇总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再召开专家讨论会,参考各界的修改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正式法律草案。
  按照前面提到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计划,是先通过物权法,然后制定民法典(已通过的物权法将作为民法典的一编)。但从最近的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尽快制定民法典,要求在本届人大产生民法典草案并经第一次审议。因此,有可能不单独通过物权法,而将物权法草案纳入民法典草案[9]。
【注释】  本文是作者在日本早稻田大学2002年1月15日召开的《中国民法典和物权法制定研讨会》上的讲演稿。
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通过,7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中国现行法制,由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及林业管理机关等,分别负责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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