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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6、建议规定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登记制度。主要理由:不解决登记机构的统一和登记机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问题,物权法将难以发挥作用。
  7、建议贯彻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允许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予以特殊保护。国有企业,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家控股公司,已由公司法作了规定,不应在物权法上规定。
  8、鉴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同一本质,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建议合并规定。至于权利名称,最好称为“基地使用权”。
  9、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合同联系,无法体现物权性质;二是物权性的承包经营权与债权性的承包经营权难以区分;三是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从国家取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以经营农业、林业,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无关,不能说是“承包”经营权。建议改称“农地使用权”。
  
八、法制工作委员会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2001年5月22-29日的物权法专家讨论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用了半年的时间对民法室的草案进行修改,至年底完成了新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分发给各大学法学院系、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正式征求修改意见。
  (一) 征求意见稿的结构
  这一草案包括六部分,27章,共336条: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8条)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9条)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9-24条)
  第二节动产交付(第25-29条)
  第三节其他规定(第30-33条)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4-39条)
  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40-45条)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第46-52条)
  第六章集体所有权(第53-59条)
  第七章私人所有权(第60-65条)
  第八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66-76条)
  第九章相邻关系(第77-87条)
  第十章共有(第88-100条)
  第十一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1-115条)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一般规定(第116-120条)
  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1-144条)
  第十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45-168条)
  第十五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69-179条)
  第十六章邻地利用权(第180-196条)
  第十七章典权(第197-211条)
  第十八章居住权(第212-219条)
  第十九章探矿权、采矿权(第220-227条)
  第二十章取水权(第228-232条)
  第二十一章渔业权(第233-240条)
  第二十二章驯养权、狩猎权(第241-247条)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章一般规定(第248-252条)
  第二十四章抵押权(第253-282条)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253-276条)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277-2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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