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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四、 集合抵押(第442-446条)
  五、 浮动抵押(第447-454条)
  第二节质权(第455-510条)
  一、 一般规定(第455-468条)
  二、 动产质权(第469-492条)
  三、 权利质权(第493-510条)
  第三节留置权(第511-525条)
  第四节优先权(第526-554条)
  一、 一般规定(第526-532条)
  二、 一般优先权(第533-534条)
  三、 特别动产优先权(第535-541条)
  四、 特别不动产优先权(第542-545条)
  五、 知识产权优先权(第546-550条)
  六、 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第551-554条)
  第五章占有(第555-574条)
  第六章附则(第575条)
  (二) 主要特点
  1、坚持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认为中国是公有制占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制度特点决定了物权法必须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5]
  2、坚持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制度:其一,不能确定某项财产的归属时,推定该项财产为国家所有(第44条第2项);其二,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112条);其三,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120条)。
  3、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第121-125条)。
  4、规定集体所有权,包括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第126-152条)。
  5、主张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套制度,在实践中不可行。[6]
  6、单独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第4章第3节)。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有限制,因此应单独规定,而不能并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7]
  7、规定优先购买权(第2章第8节);
  8、规定空间利用权(第3章第6节);
  9、规定特许物权,包括养殖权与捕捞权、采矿权与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第3章第7节);
  10、规定优先权(第4章第4节)。
  
七、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草案与2001年5月22-29日物权法专家讨论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社科院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了提交5月22-29日物权法专家讨论会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简称“法工委民法室草案”。专家讨论会上,围绕这一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争论。
  (一) 法工委民法室草案的结构
  草案包括10章,共191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第6条)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7条-第30条)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7条-第22条)
  第二节动产交付(第23条-第30条)
  第三章物权请求权(第31条-第36条)
  第四章所有权(第37条-第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7条-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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