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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三)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50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四)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例如,缺乏物权、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缺乏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缺乏关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四、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及物权法的起草

  按照中国政府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这一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均应制定成文的法典。现今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较完善的法典,唯民法仅有一个民法通则,尚未制定民法典。因此,1998年3月,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4],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1999年3月通过统一合同法;4-5年内通过物权法;2010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8年3月25-26日会议,讨论物权法的起草。讨论了我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我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鉴于王利明教授对我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意见,因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时作出决议:委托王利明教授按照自己的意见起草物权法草案。我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民大学草案”)。
  
五、社科院草案介绍

  (一) 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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