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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梁慧星


【全文】
  
一、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

  从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一) 民法通则
  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二)民事特别法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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