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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华盛顿宪政实践过程和结果比较*

  由于缺乏来自民众的和自身力量的足够支持,由于军阀所代表的封建势力的强大,所以,“孙中山虽然在名义上是革命的领导者,可是他对于革命背后力量的控制力量却是比较薄弱的”。37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不仅中央政府政令难出京门,独立各省各行其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不能掌握和控制军队,反而时时受到军队的影响和拘束。另外,革命党人政治经验短缺,以为有了共和国的形式,有了临时约法,就可以确保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的存在。因此,革命党人在南北议和时,提出的条件之一就是只要袁世凯承认民国的政体,他们就可以交出政权,却没有料到在革命党人向袁世凯交出政权之日,就已经宣告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的破产。因此,“革命派的显赫是短命的――只是从1911年10-11月各省独立运动至1912年3月袁世凯为首的新政府成立之间的这段短暂时期”。38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这一方面是革命党人自身因素使然,但其本质是因为,尽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几千年以来从未有过的剧变时期,但这“并没有彻底改变这样一个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观念,即中国的统治权力必须是集中的”。39正是这种传统文化的历史惯性,于是,在强大的帝国主义的支持下,袁世凯成为最适于接替这一地位以维持国内秩序的唯一人选。按照《临时约法》的规定,在这个职位上,袁世凯应与新国会以及一个须对国会负责的内阁共同施政。但军阀政治所固有的特性即是将一切权力统于一身,并惯于一人在上平衡各方利害,而且,袁世凯深知“一个角色的权力及其合法性的唯一基础,是他所掌握的军事力量。如果这个力量被摧毁,在他影响下的土地立即出现权力真空”。40基于此,他多次以武力而非法律的手段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41所以,尽管袁世凯上台后,信誓旦旦地表示:“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42但其骨子里实在是没有一点点民主的细胞,并最终在宪法的掩饰下将专制独裁一步步推向极端,恢复了帝制。
  
  三、宪政之路的实践结果比较
  1787年5月,费城制宪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具体任务是制订一部宪法以取代1781年制订的《邦联条例》。华盛顿以弗吉尼亚代表团团长的身份出席会议。虽然在辞去大陆军总司令一职时,他曾经期望恢复平民之身、安享田园生活,永远脱离戎马与政治生涯,但内忧外患的现实需要还是让他改变主意重新出山。他的出席对于制宪会议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独立战争的胜利,“使他处于众望之颠。人们对他怀着热爱之情,甚至是一种敬畏之情”。42
  在制宪会议上,尽管北方各州代表与南方各州代表,小州与大州的代表,奴隶主与非奴隶主的代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但是,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宪法草案终经表决通过,各州代表在文本上签了名。对此,华盛顿事后回忆说:“代表们来自许多州,各有各的习惯、情况和偏见,可是,他们却团结起来,制订出一个没有多少人能提出有充分根据的异议的全国性政府体制。在我看来,这简直是一个奇迹”。43
  就美国宪法所创造的联邦制度以及总统制而言,的确可称是一个“奇迹”。但纵观美国独立之后,其宪政道路所经历的曲折路程,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联邦宪法的成功制定并非是一个“奇迹”。首先,它有着英国立宪政治的深厚文化与思想做基础。1215年聚会于兰尼米德的贵族们,他们要求英王约翰把自由权“授予吾王国一切自由人”。作为欧洲移民的后裔,主要是英国移民的后裔,他们在1620年《五月花号》船抵达科德角港口之初,便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而订立了自治公约。《五月花号公约》表达了独立自主、民主合作、自由发展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韦伯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精神。也就是说,美国是先有资本主义精神,后有资本主义实践。同时,《五月花号公约》44的制定也开创了北美各殖民地制定公约成立政治组织的先例。
  其次,各邦在独立战争期间,先后依据《独立宣言》制定了州宪法。例如,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宪法,1777年的纽约州宪法和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等。这些州宪法为美国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美国的历史上,虽然只有过一次联邦制宪会议,但从这个国家成立以来,共召开过200多次州的制宪会议,通过或修改它们的宪法”。45而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则从相反的方面强调了美国人民制定《联邦宪法》、创建强有力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州宪法到邦联条例,直至最后定位联邦宪法,昭示我们的是,美国宪法并不是凭空设想的,也不是某些个人的创造物。制宪代表之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化解彼此之间的严重分歧达成共识,是因为在当时的美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普遍一致的意见。
  当然,我们还需要提及的是费城那些伟大的制宪代表,在独立大厅的55位制宪代表,他们有能力、有声望。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理论经典著作,不仅熟悉约翰·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而且对很多其他人的思想――约翰·密尔顿、詹姆斯·哈林顿和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以及让·雅克·卢梭等的思想也是耳熟能详;作为实践家,他们大多数人在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中受到各种政治策略的训练。“他们在法律方面的经验和受过的训练使他们能够起草一部这样的文件:它不只是学术观点的产物,而是一部指导政府实践的宪章”。46所以,从上述因素来考虑,联邦宪法的产生并非是一个“奇迹”。
  
  美国《联邦宪法》自1787年制定以来,其间虽增加了数条修正案,但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由于其根系于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和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表达了人们长期以来确立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同时,又成功地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美国宪法才不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条条,而成为一部持久存在的真正的宪法。47
  体察美国制宪的成功经验,使我们愈益清楚地认识到了中国民国制宪在现实生活中被无形架空、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
  首先,经济基础。“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48民国初年宪政的失败无疑也为这一真理所验证。在近代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基本表现形式是“耕织结合”为特征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尽管在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势力的进入,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渐次解体。但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直至辛亥革命发生时,民族产业资本只有1.5498亿元,在中国全部产业资本中仅占10%,49其发展是相当缓慢的。而以自给性、孤立性、封闭性为典型特征的自然经济虽经数年的冲击,却岿然不动、依然居于统治地位,封建地主经济仍然具有庞大的势力。与此同时,辛亥革命推翻的只是“一个清朝政府,而没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剥削”。50革命后的政权很快落入了军阀、前朝遗老和地方势力派手中。因此,在这种强大的封建经济基础之上,实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就如同在建立一个“美丽的空中楼阁”。
  其次,资产阶级。从宪政的产生分析,没有一定数量的阶级是不能成为宪政的主力军。革命党人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但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时,中国资本主义的发育程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另外,中国的资产阶级大多是由官僚、买办、地主和商人转化而来。这些人在脱胎为资产阶级后,并未彻底割断其与封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在政治上也难以脱离其原先归属的那个阶级。所以,中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其深层原因并不是自身已充分发育,而是因为列强从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对中国的侵略,使得中国的资产阶级在经济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政治已提前成熟。基于此种原因,临时政府时期的资产阶级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保住政权,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同时,资产阶级所具的脆弱性和两面性,也使其在临时政府内外交困的情势下,迅速摆脱了革命党,欣然接受了袁世凯。
  而资产阶级的代言人――革命党人,其主要还是一些在国外接受过资产阶级教育的知识分子。他们致力于中国的变革,也搅起了小小的漩涡,但由于不属于中国传统的官绅阶层,游离于统治阶级的边缘之外,因此,他们对于当时中国问题的思考以及未来中国制度的选择,更多的是出于理论设计,而非出于实践验证。由此,也就不可能凭借自己的实力形成一股激流冲击着、影响着当时的政治社会。他们以为通过国会制定宪法,从宪法上确立民主制度,便可以实行民主共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的制宪者,似乎在制定时既已看到了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导致宪法不过是一个外表,有势力的集团,就凭这个外表控制政治决策”。51试想,革命党人对政权都保不住,又怎能保住那一纸“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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