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执法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依法行政基本得以全面普及,既维护起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又保障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过去13年,是我国社会转型以加速度方式进行的时期,我国经历了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社会结构调整。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会关系不太稳定,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比较突出;再加上行政机构改革导致政府管理权限的全面调整,这就很有可能因出现管理真空而造成社会无序。但是,在各级政府以及广大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大众的积极配合下,我国这些年的社会秩序在总体上是良好的,经济体制平稳转轨,社会结构平稳调整,社会转型波澜不惊。行政执法之所以比较成功,除却公众守法意识普遍增强、行政执法有法可依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得到普遍的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二是政府职能定位比较准确,“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应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在总体上减少行政管制的同时,强化对容易出现市场失灵领域的市场监管;在还权于市场的同时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在让权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防止其滥用自治权;在放权与基层或下级行政主体的同时,强化了对基层或下级的领导与业务指导,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三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强制性行政与非强制性行政并行不悖,对于继续使用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严格加以规范,附以听证、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与此同时,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甚至还引进市场机制来实现行政目标;兼顾事前引导、事中监管、事后惩罚。四是相对方利用听证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参与行政过程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程度也越来越深。最后,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机制得以建立与健全,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3、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机制基本上得以建立健全,较好地兼顾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可以这么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这些年,基本上就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机制从无到有地建立、健全起来的13年。在1989年之前,我国几乎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更多地靠人大监督,靠群众监督,靠舆论监督,靠行政机关的自律,缺乏行之有效的、便于操作的外部监督与有效的内部监督。直到1989年,随着具有转折里程碑意义的《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我国才出现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不仅实现了相对方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制约的法律化与制度化,还有力地推动着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10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2002年超过10万件,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实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随着《
国家赔偿法》、《
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实现了里应外合。就此而言,现在看来,虽然《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亟待修改,但这些法律制度在维护公民权利、监督制约行政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等诸多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