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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在对刑事法治的关注中,有的学者是做对策性研究的,对当前立法与司法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还有一些学者是做基础理论研究的,他的研究成果可能暂时不被立法者与司法者所采纳,也许将来才会被采纳。这样的基础理论研究重在揭示法治的基本规律,对国家法治未来的建设与发展,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您说“眼光甚至要超越时代”,会不会让人以为脱离了时代?
  陈兴良:不能这么说,超越时代不等于脱离时代。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和这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水平应该是成正比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包括一些疑难案件,用法律来解决好这些问题,是社会的需求,学者的研究正体现了时代的需求。
  我在1979年9月开始学刑法这门课时,刑法在当年的7月才刚刚颁布。我们这代人的成长,我们这个学科的发展,我在刑法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都和我们国家的发展进步休戚相关。我们的法治研究是触摸着社会发展的脉搏进行的,并努力超越社会现实,而不是尾随社会。
  记者:那么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过程中,是民众的影响大呢,还是专家学者的影响更大呢?
  陈兴良:我想,专业人士与社会公众认同之间可能都会有一些隔阂,比如死刑的存废问题、“严打”问题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对立,它只是一个认知的步伐问题。在这一点上,学者无疑应该带动民众的认知脚步。
  我们的法治社会目前正在建设中,而不是已经建成了。社会的法治理念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中国的法治建设为法学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社会舞台。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推进法治建设,是我们这一代法学家的历史使命。可以说,我们生逢其时,法学受到了过去从未有过的重视。
  记者:您如何理解法治、法律精神和法学真谛?
  陈兴良:法治的精髓在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法治是管理社会的方法,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支撑在法治背后的,是人道主义。
  法学是权利之学,也是人学。法学不是像人们误以为的那样只是简单的解释法条,而是对社会进行研究。只有在社会的背景之下,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真正理解法学。
  记者:现在社会上法律是比较热门的专业,但与之相关的部门被诟病较多,比如执法不公等等。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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