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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尚需“规范”

  对量刑实体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化,即指由专门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官量刑所遵从的比较详细的指导规范,具体方法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制定量刑指南的做法,制定类似于“量刑指南”的规范。美国为了纠正量刑不公和量刑偏差问题,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于1984年通过了量刑改革法案,授权美国量刑委员会监控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制定对联邦法官具有约束力的联邦量刑指南,该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4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国会审议,量刑指南自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该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事实上,普遍存在的量刑失衡已经促使实务部门不断摸索这方面的解决途径,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颇为有益的经验。如2004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中国法院系统第一个正式的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量刑指导规则》,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实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去年年初在淄川区法院开始实施的“电脑量刑”,作为量刑规范化探索的一个典型,日渐得到有关各方的关注。台前的“电脑量刑”,其幕后同样存在着一个“精密”的量刑规范化文件,即《淄川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其对11类常见刑事案件的具体刑期的计算规则作出了规定。
  二、需要“规范”的量刑“规范化”
  在制定主体上,法院似乎是目前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量刑“规范化”运动的当然主角,在对这种积极追求量刑规范化的行为褒扬、对其采取的一系列“非常规”[2] 改革措施容忍的同时。笔者担心的是,由作为规则适用者的法院制定量刑的规范化规则(即量刑指南[3]),在这种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的安排下,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法院会不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4]这种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一的安排会不会被指责为暴政?[5]当然,如果将制定量刑指南的工作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活动的话,则这一切就都没有探讨的必要了。制定量刑指南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而且还需要借助于法官长期审判而获得的经验支持,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质是断难否定的,至少完全由法院来主持制定量刑指南是很难令人放心的。无独有偶,美国量刑指南的制定正是有国会授权给监控联邦法院量刑活动的专门机构——美国量刑委员会,在监控过程中制定并最终经由国会认可后生效的。在目前法院主导的量刑“规范化”运动中,看不到立法机关的身影,听不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6]的声音,这正常吗?值得引起我们的反思!如果解决不好制定主体这个问题,这种短视的量刑“规范化”运动无异于“饮鸩止渴”,不搞也罢。笔者以为,制定我国量刑指南,可以考虑作出如下选择:在在立法机关的牵头下,会同检察机关,参照法院的裁判先例,出于社会转型期对效率的特殊追求的考虑可吸收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院参加,群策群力,共同制定出自己的量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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