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批判性重构

  5.权利保障原则。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崇尚审判中立、控辩平衡,未决羁押的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的原则从形式上赋予了国家侦诉机关与被羁押人平等的诉权。然而,警、检机关在侦诉过程中掌握着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使被羁押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若使控辩双方达到真正的力量抗衡,还必须赋予被羁押人基本的权利保障。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四种基本权利:其一,被羁押人之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任何侦查机构都不得强迫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被告人在接受讯问事项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和不作陈述的自由。这一权利规则目前在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大体都得到了确认。可以说被羁押人的沉默权是其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二,被羁押人之知情权。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进一步扩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文件规定:“对于被逮捕和被羁押的人必须告知逮捕、羁押的理由以及不利于他的任何控告”。根据这一原则,当一个人的权利即将被(国家权力机关)处分时,应当被告知处分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必须是合法的、充足的。贯彻这一原则,有助于刑事诉讼嫌疑人、被告人随时了解被羁押的根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行使其防御权,进行司法救济活动。而在羁押持续过程中,被羁押者也应当有权随时了解原来的羁押理由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或者不复存在,从而及时提出新的救济请求。其三,被羁押人之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有着先天的不平等性,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对刑事诉讼的参与不仅能够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追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同时也是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必要保证。此外,法律本身具有其职业性、专业性的特征,只有经过多年的专业训练的人才有可能对此准确掌握并熟练运用,而刑事诉讼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则往往不具备这种专业特质,因此,当其被未决羁押时,若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无疑有利于被羁押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而且,《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2条也规定:被羁押者随时都可以提起对拘禁的异议的程序,还应允许律师或家庭成员代表被拘禁者启动这一程序。由此可见,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同样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准则。其四,被羁押人之保释优先权。现代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判前的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应当避免使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的待遇。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文森所述:“一个因非死罪案件而被逮捕的人应当被准予保释。这项被定罪之前有人身自由的传统权利使得辩护准备不受妨碍,并有助于防止被定罪前遭受处罚。除非这项审判前获得保释的权利的得以保留,经过好几个世纪斗争才获得的无罪推定原则就会失去意义”[5]。除此之外,建立保释制度也是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有效行使的必要手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