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

  陈:从湖北相关司法机关对于佘祥林一案的做法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司法人员采取的是“从轻”的处理方式,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据我的调查,无罪推定在中国还未能形成空间。
  何:佘祥林这个案子涉及到尸体的同一认定问题。由于当时尸体已高度腐败,辨认条件不好,这是造成该起错案的一个客观原因。当然更主要的还要从主观方面找原因,那就是从张在玉家属到司法人员在心理上都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张在玉家属认为,佘祥林和张在玉夫妻平时关系不太好。由于张在玉下岗,佘祥林也只是一个派出所的保安人员,两人经济条件不是太好,而且家里仅有的几千元钱也让佘祥林花光了,张在玉的精神压力很大,以致有些精神错乱。张在玉一失踪,又恰巧发现了一具尸体,其家属想当然地认为是被丈夫“害”了。其实尸体所着衣装与张在玉的衣服是不一样的,被告人佘祥林也提出过这一点,但遗憾的是司法人员对于尸体辨认结果的采信还是太草率了。
  这起案件虽然发生在1994年,但作出判决已经是在1997年后。说明“疑罪从无”原则并未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内心深处。依我看,要彻底地实现无罪推定,应该在侦查阶段就树立起这一观念。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办错,关键在于侦查人员持“有罪推定”的观念办案,于是顺理成章地认可了张在玉家属的辨认结果,于是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刑讯逼供行为。然后在起诉、审判阶段沿着侦查人员的思路一步步走下去。
  以前有位非常敬业的侦查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话有一定的代表性:“嫌疑人说假话是必然的,因为他有罪,所以他千方百计要逃避罪责。”
  ■正确看待社会舆论
  陈:错案的出现总是伴有“民愤极大”这一因素。佘祥林这一案子也是有“被害人”家属一方发动的220名群众的签名。当然,社会舆论多数时候还是代表着正义的呼声。比如刘涌被执行死刑,就是社会舆论声讨的结果。但问题是:民众的信息来源有时候是不可靠的,媒体有时候有其自身的舆论导向,舆论还往往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操纵。
  张:如果从造舆论的声势来讲,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大造舆论,刑事案件只有被害人能够借社会上的同情心大造舆论,被害人一方更容易打一场“人民战争”,并且往往非常奏效。刑事案件影响面总是比民事案件大,因此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容易掺杂政治因素。在这种情境之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