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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

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


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


【全文】
  主讲人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整理人:《检察日报》晏向华
  本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由《检察日报》独家报道。
  背景事件: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
  何家弘(以下简称何):今天是2005年4月5日,这是个特殊的日子。这个日子因为这起案件的发生使我们今天的话题变得非常沉重,虽然我们并不是特意挑选清明节这个日子来讨论这个话题。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被害人戏剧性的“生还”昭示着此起杀人案显然系一起错案。而从证据学上来说,这起案件对于“杀人情节”的认定,对我们研究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面对错案,一些观念需检讨
  陈瑞华(以下简称陈):诚如何教授所说,这起案件很富有戏剧性,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点”很多。首先是被害人突然“生还”,其次据说是“被害人”张在玉在山东嫁了人。对于法律人士来说,关注的则是其中暴露出的证据问题。应当说,这起案件在事实的认定上是具有一定极端性的,而湖北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话则很让人深思:“人们在惊愕的同时感到庆幸,佘祥林没有被冤杀。关键在于湖北省高院能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当时有220多名群众联合签名要求从重处理佘祥林,湖北省高院没有受其影响,而是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维护了司法独立和法律的严肃性。”从中我们发现,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无奈的怪圈。本来这个案子是中国司法矛盾或者说是司法弊病的集中体现,有关人士的言下之意则是:“虽然关了你11年,但没杀你就不错了”。这里深刻反映了相关人员的司法观念有很多应该检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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