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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老之将至

  除了其他之外,推迟法官法定退休年龄在中国还起码有另外三个好处(并不穷尽)。一是,现在中国已经是一个比较老龄化的国家,因此未来很快会显现出劳动力的不足,肯定需要一部分老人晚退休;但不可能、也不应在所有职业中都如此。从英美国家的经验来看,以及从波斯纳的研究来看,法官可能是这样一个可以作为例外的职业:医生、教师也许是另外的一些职业。但决定都应在仔细的科学研究考察后。通过这样的职业区分,也许可以更有效地配置社会的劳动力资源,促进社会的有效分工。二是,年长的法官往往事实上会更要求尊严,他们不大容易听命于法院院长的指令。因为他可能无求于院长了,年龄本身已堵死了他升迁提拔的路(“无欲则刚”);他一般说来会更重视自己的经验和司法判断,而院长至少在一些问题上多少会迁就这些法院老人(“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相反,得罪了这些法院里的“老人”在法院就可能待不下去)。这可能会有助于在中国的高度行政化的法院系统中形成司法独立的传统。三是,法官平均年龄大了,司法风格肯定会发生变化,至少不会那么多出去“开发案源”、“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扶贫”或其他非司法事务,因此可能促使司法进一步的专业定位和法官职业化,强调坐堂办案,而不是“送法下乡”。
  但是,要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并将之制度化,需要一系列制度保证。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必须相对职业化,要防止——在中国完全可能发生的——其他官员在退休前几年出任法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之职。也许可以考虑,到60岁时,出任法官至少必须已满10年或15年的,才可以推迟到70岁或75岁退休。另一个辅助性制度可能是法官的终身制或至少是长任期制。但是,如果推迟退休可以形成正式法律,那也至少默认了法官终身制或长任期制。
  当然,这两个想法都还只是针对中国的法院系统改革的现状,从波斯纳对老龄创造力和产出能力与法官的分析中演绎出来的一些初步想法。这些想法中蕴含的收益也许与其他一些同样值得追求的价值有交换,甚至不兼容。好处多还是坏处多?都不是逻辑证明的问题,而需要经验研究。即使值得采纳,也肯定会有许多具体的牵一发动全身的操作问题,例如从律师中挑选法官的说法在目前的收入和管理体制下,除了为了做改革“秀”,可能很难推广,因此需要更深入的盘点。因此,这里提出的建议并不是为了坚持,而只是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研究提出一些可能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的具体问题。促使我们更深入细致地从实证科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司法改革,而不只是从理念上、概念上讨论司法改革。我们不能只是把带着军队色彩的制服换成了带着神学色彩的黑袍(其实这两种服饰都来自西方),或是把惊堂木换成了法官棰,就沾沾自喜地声称中国的司法改革又进了一大步。至少,这两项措施可以在中国的一些省区试行,例如西部边远地区,以及中部的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那里对高级司法人才可能更为短缺。这未尝不是另一种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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