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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老之将至

  坦白的说——因此一定很得罪人的——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包括号称要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的法律硕士教育,由于种种限制(教师、教材、教学经验、教学时间、授课方式以及更开阔一点说法学教育传统),实际并没有培养什么法律的实用人才。绝大多数法律的实用人才都是到了法律工作岗位上逐渐培养起来的。法学院的作用只是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把社会中一些比较聪明的、因此可以指望他/她们有足够的智识能力——但未必有道德品质一一出色从事法律和司法的人筛选出来了,并传授了可通过课堂和书本传授的法律基础知识。无疑这些人当中将产生也应当产生中国出色的大法官(说句不好听的话,他/她们连这样愚蠢的考试都能从容应付,未来还有什么不能对付呢?),并且从长远来看,他们必将占领司法的职业以及相关的行业,对此我是有信心的,也满怀希望。但是,如果谁说能指望这些刚毕业的学生,哪怕是博士,一出校门就能有效履行起司法的职能,在我看来只能是“天方夜谭”,如果不是讨好法学院的学生,那也一定根本不理解司法的特点。因此,这意味着,就司法改革中法官人选问题上,我们也许应当把候选对象转到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教学经验的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律教授身上,由此必须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而不能仅仅重视学历。事实上,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他在法学院多么出色——一出校门就担任法官的,而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官中从来没有什么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所有的法官都只有一个号称法律博士实际相当于法学本科的学历;但是美国法官的能力是举世公认的。
  根据波斯纳的研究还可以予以考虑的另一项举措,尽管目前可以暂缓推行的,是应当把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推迟到70岁甚至75岁。这是因为,假如法官更需要固态智力,并且司法审判工作所需要的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到60岁之后仍然在增长,而不是衰落,那么,如果真的尊重人才、尊重知识,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充分利用和发挥法官在长期司法审判工作中累积起来的知识的作用,而不是让一位法官在他的固态智力风头最劲的时候就退休离职。对于中国这个司法知识传统非常缺乏的国家,尤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我说了目前可以暂缓推行这一措施,主要是因为,鉴于以往进法院的门槛太低以及中国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很浓,造成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知识素质比较低,其平均水平显然低于律师。因此,适当加快法官的更替,提升法官的知识能力,是必要的。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注意累积司法审判的经验,因此必须注意保持法官的职业化,不能在制度上造成有经验的法官从司法职业中流失(包括提拔)。第二,也许会引起争议的是,在法院系统,不宜过多强调干部的年轻化——除了因年轻化带来的知识化专业化的收益明显大于因年轻化带来的司法经验的损耗和其他成本。就目前我所了解的来看,情况显然是令人忧虑的,在许多基层和中级法院,由于强调法院领导班子年轻化已经相应的内部的班子普遍年轻化,许多已经从事了司法审判工作20年左右的50岁左右甚至还不到50岁的法官,事实上就已半退休了。不但谈不上什么法官的尊严,而且其在长期司法审判中累积的经验也往往随着人事变迁被抛弃了。这对中国的司法审判传统的形成,经验值累积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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