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波斯纳的话语背景是英美法,并且针对的是关于美国法官是否要强制退休的问题;在英美法传统中,理想的法官是法律人加政治家(1awyer/statesman),即不仅要懂法律,还要在法无规定却必要时“发现”法律,而后者在欧洲大陆法学传统中完全属于政治家的责任。在欧陆法系中,更多要求法官是一位精通法规、严格执法的专家,并且法院的分工也更细,因此,似乎波斯纳的这一关于法官的分析并不能完全适用。中国的司法体制基本沿袭的是欧陆法系的传统,法官退休和国家公务员是相同的;自然,波斯纳的分析也不可能完全照搬。
但是,波斯纳分析对我们的司法制度研究,特别是法官的选任和退休制度的改革设计仍然可能有所启发。
首先,既然各个行业对知识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就司法审判而言,必须重新考虑我们的法官选任标准。目前我国依据
法官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当然学法律出身更好,其次是要通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这种要求标准应当说是基本的,是最低的要求;在目前来说,这个标准也很难做到,只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自学高考、专升本——来满足(实际是降低)标准。因此,中国的司法专业化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但是,波斯纳的细致分析表明,即使达到这一要求对于出色履行司法审判来说,可能还是太低了。也许一般的律师、检察官(其实是国家的刑事控诉律师),有了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的资格,加上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经过一段时间就可以胜任工作了。但对于法官来说,可能就不够了。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司法审判的经验,另一方面是对某些高级法官来说缺乏其工作所具备的政策水平(政治家能力)。并且这两方面的缺乏甚至仅仅靠两年德国、日本式的司法培训也很难弥补。
这个问题在中国未来20年内甚至可能会更为突出一些,因为中国的现代化要普及到全国各地,恐怕至少还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这就意味着,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地区,目前的以城市为标准的法律到了这些地方就很难运作,因此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哪怕是学习考试成绩再好,恐怕也很难给“秋菊”之类的当事人一些满意的说法。在这些地方要当好法官,恐怕理解与法律相关的生活,就极其重要。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处于中国社会的这一转型期,面对“理想的”法律和“不理想的”现实,面对着种种冲突但必须兼顾的利益,至少一些高级法院的法官在某些特定关节点上很难回避做出一个平衡的、有先例意义的判断,这种责任恐怕也不是仅仅有法学院毕业的学历就可以承担的,这种能力也不是研究生的牌子可以自动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