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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在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是很不平衡的。老牌的靠掠夺殖民地而暴发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定的权利体系相对完备,实现的程度较高、范围较宽,而那些后起的、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体系及其实现的程度和范围,是相当糟糕的。如果说资产阶级可以以少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去炫耀他们的权利、自由、民主的话,那么,对于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他们是无话可说的。
  四、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
  社会主义法是继资本主义法之后出现的最新类型的法。它没有否定权利本位,而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使之跨入新的阶段,即社会主义权利本位的阶段。权利本位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素已经并将继续显示出巨大的社会价值。
  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无产阶级革命(在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义务本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但是,在商品化的资本主义国家。权利属于商品所有者,主体资格的真实程度,主体享有权利的多少,取决于商品占有量。由于无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外一无所有,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卖劳动力之后,等待他的只是受剥削和受压迫,所以,从实质上讲,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义务本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不过意味着从贵族的特权到金钱的特权,从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本位到资本家的本位。劳动人民作为无限制的义务的承担者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在资产阶级最终夺得政权之前,无产阶级就向资产阶级展开了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发展成为向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革命。苏联十月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的结合,使法的本位进入新型权利本位的阶段。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由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和同年7月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这一历史性变革的标志。此后,经过数十年的革命斗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建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使地球上约三分之一的居民成为完全适格的权利主体并享有普遍、平等、真实和不断充实的权利。
  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全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只有分工不同,无高低贵贱之别。与此同时,实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劳动这一分配尺度面前,只有富裕程度的差异。一部分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和相应地政治上的优势,奴役和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已不复存在。这就为公民在法律面前皆为权利主体提供了根本的前提。无产阶级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由于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而阶级敌人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并日趋减少,⑴而且由于对属于专政对象的阶级敌人,仅仅限于剥夺他们的部分政治权利,而保留了其他广泛的公民权利。这就为社会主义法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社会并以权利为本位提供了政治上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有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和价值。首先,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保护和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社会生产力有两个基本因素:劳动者(人)和生产资料(物)。只有这两个因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生产力才能被开发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因素是分别通过法定的"人权"和"物权"而得到保护的。法律对人和物的保护,使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比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出成千上万倍的财富。在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而肯定地宣布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权(公民权),同时宣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和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就肯定了人权和物权,并把两者直接地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从而消除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以及劳动成果与劳动者的脱节,更能有效地保护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主人翁精神,保证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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