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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形式上是一种市场政治或多元政治(这是由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利益上的尖锐对立和讨价还价所决定的)、权利决定权力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权利决定着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不同部分,分别授予国会、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各权力之间互相分立,互相制约)。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结构内,国家权力被分解为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国家机构的建立、国家核心官吏的产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轴心、重点。具体标志是:
  第一,以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物权(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补救权等)、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权(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国事的诉讼权利)等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权利体系在法中占居起始和主导地位,义务是与这些权利相适应、并且是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第二,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生产和交换提供平等的便利和机会为基点的民法取代刑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导部分,并且构成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其他法律部门的真正的法律文化源泉。
  第三,实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例如,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被告在未被依照法律和事实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即权利不受剥夺的人,权利推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准许的,可作的。
  第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奉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与此相适应,权利观念成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要素,把权利看作"天赋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利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和司法过程。
  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法取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义务本位法,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它在社会结构上摧毁了封建的等级制度,使人解脱了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状态,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它在经济上焕发了人类固有的、但长期被压抑的利益动机和效益观念,并使人类有可能在机会均等和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尽其所能地创造财富。它在政治上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培育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使人的政治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觉醒,并使他们有可能团结起来,利用"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同资产阶级开展广泛的斗争。资本主义权利本位也曾对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推动了这些国家的民主革命。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民主、科学和法治的启蒙思想家就曾接过这面旗帜,发出了要"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民权取代君权"的响亮口号。
  我们在承认资本主义权利本位的历史进步作用和世界意义的同时,又必须看到它的阶级本质和历史局限性。资产阶级法之所以确立权利本位,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作为商品经济的代表,迫切要求自己成为身份独立、人格独立、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商品所有者,以能够进行平等、自由的交换,同时需要劳动者摆脱封建贵族的人身依附,成为自由劳动者,以供他们雇佣和剥削。他们也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可以自由地使用和交换,要求劳动者成为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并能够"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这一系列要求被法律确认为人权和物权之后,构成了资本生存和生殖的法律条件。通过把它们确认为资本主义法的轴心,资本家的利益便可得到保障和没有限量的扩大。
  资产阶级法的权利本位是狭隘的和残缺不全的。资产阶级没有良知和勇气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社会,落实到每个居民的头上,不仅少数民族、种族长期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而且广大的工人、农民、甚至属于他们那个阶级的妇女也被视为"消极公民",长期被剥夺完全主体的资格。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资本主义权利本位在某些根本方面是虚伪的,例如,它把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接受奴役和剥削这种痛苦的义务称为"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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