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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行为还是复行为?认为该罪的法益只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可能主张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是绑架行为一种,相反,若认为该罪的法益除公民的人身自由外,还包括财产权利的话,就可能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除绑架行为外,还应包括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 如前所述,我们主张该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相应认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只需绑架行为一种,这又引出了关于绑架罪既未遂的讨论。
  如坚持绑架行为一实行行为论,则会认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或者说,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他人或者使他人在自己的实力支配下,就已既遂。换言之,行为人以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他人绑架后,即使后来产生怜悯之情,没有实施勒索行为的,也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而非成立绑架中止或者未遂。因为上述情形下已经发生了该罪的法益即公民的人身自由被侵害的结果。
  二、绑架罪是即成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
  该问题的讨论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计算以及承继的共犯的成立等问题。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在日本,与保护法益的争议有关,关于略取及诱拐的犯罪(即前述的绑架及诱拐的犯罪)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也存在见解的分歧。有人从认为本罪是侵害保护关系的犯罪立场出发,认为在被侵害的瞬间本罪就达于既遂,其后只不过是违法状态的继续,所以,采取状态犯说。对此,有人站在认为本罪是侵害被拐取者的自由的犯罪立场上,认为在自由的侵害正在继续期间,本罪就在继续,所以,是继续犯。判例也基本上根据的是继续犯。[6](P171)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该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再则,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仅在于构成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绑架罪是一种特殊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是法规竞合关系。因此,我们认为,绑架罪属于继续犯,追诉时效应按照刑法89条的规定,从绑架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外,在绑架行为持续期间,他人加入进来参与绑架行为或者勒索财物行为,是能够构成承继的共同正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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