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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诉讼 难忘的经历

难忘的诉讼 难忘的经历


司马当


【关键词】商标侵权  诚信
【全文】
  
  说明:基于本案诉讼各方曾在最高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将来对于本案涉及的任何问题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对方的言论”,本文只好隐去涉案当事人的真实名称,代之以英文字母,而所涉及的著名商标则以“ZI”代之。
  我一直想向诸位讲述那一段难忘的诉讼经历,因为在这样一起因商标侵权而引发的连环诉讼案中,我先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代理人,后又作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之一的杭州M公司的代理人另案提起侵权之诉,最后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代理人撤销了诉讼,本案四方当事人我先后代理了三方,这恐怕是在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中都比较罕见的情况。然而,基于前面“说明”中的原因,我总感到难以下笔。但本案的卷宗一直放在案头,总也舍不得归档,大有不吐不快之感。时至今天,正值“五一”黄金周,百无聊赖的我再也忍不住提了起笔。
  2003年4月20日,刚刚从北京赶回合肥的我不得不带着一位助手从合肥赶往南昌。就在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常务副部长通过媒体向全世界公布了中国的“非典”疫情。
  南昌是一座美丽的城市,可我对此行的结果并不乐观。两天前,我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手中接过南昌S公司汇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七十万元的汇票时就说过:S公司是不会顺利地给我换掉这张无法解付的汇票的。可那位法官说:不可能的,这是S公司的S律师在电话中亲口承诺的。我说杭州M公司与南昌S公司的官司打了十多年了,我接手杭州M公司的案件也有三个年头了,如果此行他们能顺利地给我调换汇票就太不正常了,这不符合S公司 “性格”。为此,我又当着那位法官的面拨打了南昌S公司S律师的电话,让法官在电话中再次强调在我去了南昌之后,S公司一定要按照他们的承诺给我调换汇票,S公司的律师很爽快地在电话中说了声“OK”!
  尽管如此,我仍不放心,还是带了一名助手陪我一同前往,以防可能出现的意外。在合肥开往南昌的列车上,我信手打开我刚刚出版的一本书,在这本书中,我收入了曾在一些媒体上发表过的文章《“ZI”艰难的维权之路》。
  ……杭州M公司于七十年代开始研制“ZI”药品,1982年该药研制成功,于1984年经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生产,1987年杭州M公司将“ZI”作为商标名申报注册,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1988年国家卫生部将“ZI”作为药品名称收入《药品标准品种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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