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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

  与移植其他西方经验所遇到的强烈抵制相比,公司似乎是毫无阻力地引进了中国。第一批公开募股的公司在短期内就吸引了大量私人资本,向公司投资入股成为一时风尚。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申报》对上海证券发行市场的活跃状况有以下描述:“现在沪上股份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⑵。在1882年,“自春徂冬,凡开矿公司如长乐、鹤峰、池州、金州、荆门、承德、徐州等处,一经禀准招商集股,无不争先恐后,数十万款,一旦可齐”⑶。然而,仅仅三五年之后,形势就急转直下:一大批刚刚建立的公司纷纷破产,投资者的热情猛然从峰巅跌入谷底。1887年,有人这样概述了中国第一次“公司热”的消失:“中国自(效法)泰西集股以来,就上海一隅而论,设公司者数十家,鲜克有终,而矿为尤甚。承办者往往倾家,犹有余累。‘公司’两字久为人所厌闻”⑷。薛福成也因中国第一代公司的败亡而大失所望:“曩昔沪上群商,亦尝汲汲以公司为徽志矣,贸然相招,孤注一掷,应手立败,甚至乾没人财,为饮博声色之资,置本计于不顾,使天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涂”⑸。
  为什么“泰西集股之法”引进中国之后很快就一败涂地呢?薛福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风气不开”的缘故,“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桀,禁约弛,筹画疏也。四者俱不如人,由于风气不开”⑹
  与薛福成同时代的一位学者兼商人——郑观应,发现了公司在中国的一个重要变异——一个本应作为私法主体存在的社团法人成了一个“官督商办”的“衙门”,与政府机关一样被称为“局”。他写道:“按西例:由官设立办国事者谓之局,由绅商设立为商贾事者谓之公司。……今中国禀请大宪开办之公司,虽商民集股,亦谓之局。……各局总办、道员居多。所学非所用,西人无不讪笑”⑺。郑观应借西人之名所奚落的,就是所谓“官督商办”的“局”。
  “官督商办”是李鸿章的一大发明。“……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重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⑴。他在给皇帝的奏议中写道:“由官设立商局招徕,则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似足顺商情而张。”⑵然而,“官督商办”的实践是一败涂地,李鸿章预期的效果几乎全部落空。究其失败原因,恐怕还是没有实行“官商分离”,企业没有从“官商一体”的“局”转变为纯粹的民事主体。
  “官督商办”企业与近代商业公司有两个根本的区别:其一,前者有皇帝特许的垄断权,如:机器织布局为时十年的“专利”、汉阳铁工厂的钢铁器件专卖权、轮船招商局对漕粮运输的独家经营。后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拥有排除竞争的法定权力,只能通过在竞争中形成的经济实力来进行垄断,但法律对这种垄断的制约又越来越严格;其二,前者在政府控制之下无法实行自治。在“官督商办”企业中,政府是企业的发起人、监护人、受益人,企业在官僚主义的夹缝中挣扎求生、举步维艰,难以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意志的私法主体。后者在民事关系中与政府处于平等地位,政府亦没有权力加入私有企业;企业越是与政府拉开距离,竞争法则对企业的影响就越大。
  与早先的“公行”相比,“官督商办”企业毕竟还是有所进步,它至少不像“公行”那样明确地承担政府职能。
  需要进一步加以深入探讨的是,当西方国家的法人社团从分担政府职能、实施行政性垄断的工具转变为营利性民间组织的时候,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却未能实现同样的转变呢?换言之,近代中国公司未能脱离行政性垄断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呢?我以为,这与“官营”传统在中国的根基不像它在西方国家那样容易动摇有密切关联。“官营”制度在中国的系统性、坚固性是西方国家从未经历过的。
  从西汉开始,中国历代王朝都奉行一种以“盐铁官营”为主要内容的“辜榷”(又称“禁榷”)制度⑶。在汉昭帝六年那场关于“盐铁官营的著名辩论中,桑弘羊说:“如果废除政府管制,地方上的权势人物就会控制商业,垄断市场,物价高低全凭他们一句话决定,价格变化难以预测,他们坐在家里就可成为巨富。这真是资助强者、压抑弱者,把国家的财富放到盗贼那里”⑷。反对“盐铁官营”的文学士则认为:“政府应当藏富于民,民富则国强。为害社会的不是那些一心要发财致富的商人,而是专横的政府官员。用集中权力的方法来治国,就好像给一个已经患了水肿病的人大量进水,必使病情更加恶化。”⑸桑弘羊在辩论中占了上风,“盐铁官营”,从此成为不可动摇的国策。
  要不要实行政府专营,在哪些行业实行政府专营?这是古今中外每一个国家都会反复面临的问题。但是,随着“盐铁官营”成为既定国策,问题的另一面却被掩盖起来:政府专营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政府专营产生的弊病会不会抵消甚至超过它的正面作用?政府专营会不会导致“官商合一”的私人垄断?
  政府实现专营目的的条件是,充分保证专营权的独占性,即,第一,在专营权范围内必须排除一切个人或社团的营利性活动。如果专营权可以由某些个人或社团与政府共享,本来专属国家的垄断利益就会被层层截流,投机活动就会在权势人物的保护下泛滥成灾。第二,专营权只能由唯一的中央权力机关来行使。否则,各种权力机构就会为争夺专营权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严重削弱政府推行专营的力量,而且会妨碍政府去制止官员的营私舞弊。可是,中国历史上的“官营”大多因为未能确保专营权的独占性而陷入一个悖论——一方面是法令森严的“禁榷”,另一方面是无法遏制的“官倒”,“禁榷”的结果总是导致“官商合一”的垄断,其典型实例就是明代有关食盐专卖的“开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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